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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 门 办 事 处
关于印发《坎门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村,各办,有关单位:
现将《坎门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坎 门 办 事 处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坎门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定的规定,结合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定主体资格,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坎门辖区内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坎门办事处负责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办事处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
第五条 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六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由办事处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执法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制知识学习考核制度,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制度,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将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的执法依据、职责、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实行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众参与等原则。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究的范围、责任的划分、责任承担的形式和追究的程序,错案责任追究按照《坎门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对本机关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和检查制度以及组织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裁决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执法争议调处等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是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按照《玉环县行政机关复议应诉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
第四章 执法职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正确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法定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应该答复而不答复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情形;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超越管辖范围、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履行执法职责等应当作为而不依法作为的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二)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以及唆使他人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相对人;
(三)侮辱人格或者变相侮辱人格;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五)违法检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七)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费收取标准,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八)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
(九)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
(十)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一)涂改、隐匿、伪造、毁灭、虚报浮夸、瞒报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二)出具虚假鉴定、勘验、评估结论;
(三)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他人做伪证;
(四)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故意遗漏相对人或者主要违法事实;
(五)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秘密;
(六)为牟取私利,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七)其他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费“收支两条线”、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执法人员下达规费、罚没款收入指标,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或者罚没款收入。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坎门办事处对本辖区内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层级监督和考核评议。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与个人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考核的具体方案由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拟定,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考核方案经批准后,还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考核机关对其进行考核之前,应当就本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评,并将结论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考核机关组织的考核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关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考核结论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对考核工作和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二条 从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或者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事处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