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的通知
各有关开采建筑用石单位和个人: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和《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4〕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用石资源税征收,促进资源税征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
2、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我县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应纳的资源税按炸药使用量核定征收税款,核定标准为1公斤炸药开采建筑用石4吨,应纳资源税4元。
3、开采建筑用石资源税由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委托玉环县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在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时征收。
4、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地税政〔2005〕31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