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制度,严肃计生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结合沙门镇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专职抓好计生执法工作,聘任村级计生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联系员。
第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规程序。镇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按照“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的原则,立案自始至终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责任片联村计生员为直接经办人,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及时将违法生育(怀孕)信息上报计生办,由计生办落实经办人负责查处。经办人要说明案件的来源(检查发现和举报)和案由,报计生负责人批准立案,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从速从快、文明规范,生育后或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人员须(有行政执法证)2人以上,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人亮明身份、调查内容,告知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调查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调查笔录要详细具体、客观准确。要查明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生育上一年的经济收入和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及时搜集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旁证要确凿有力,及时向知情人了解情况,做好调查笔录。查明事实后,及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好告知笔录。
第四条 经办人在取得充分证据和告知当事人后一个星期内,移交计生办初审。计生办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镇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征收金额,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署征收(金额)决定。
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公开审议制度。对经济状况较好的违法生育家庭和情况复杂特殊及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要抓住典型,组织召开社会抚养费公开审议会(一年召开两次以上),进行公开审议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计生办要及时根据审批决定,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办人在征收决定后七日内及时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不能直接送达的,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五条 责任人要时刻督促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30日内应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逾期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自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后一个星期内,计生办及时把案件移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镇政府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计生办要及时组织调查,证实后向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领导小组说明情况,镇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领导小组审核,由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对不配合征收工作的、影响征收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或社会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曝光,积极营造氛围,加强征收力度。
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征收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案卷由计生办落实专人保管。
第六条 镇政府全体工作人员负有全力协助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责任,联村领导、农村工作指导员、村级计生员、联村计生专干负有与经办人同等责任,均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对责任人作出党政纪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有证据证明责任人故意不及时对违法生育对象立案查处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及时做好卷宗移交、报批、移送执行,导致征收决定失效,无法执行的;
3、擅自降低征收幅度的;
4、庇护违法生育,为违法生育说情,影响正常工作的;
5、丢失卷宗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计生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