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对城镇孤寡老人等部分困难群众
实施门诊救助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玉政发[2006]10号通知精神,决定对城镇孤寡老人等部分困难群众实施门诊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孤寡老人;
3、城乡低保对象;
4、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或患重病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二、救助方式
1、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定额500元,凭医疗发票,由各镇乡在年终12月20日前统一向民政部门结报,统筹使用,超定额自负,实行年结年清。
2、城镇孤寡老人的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500元,城乡低保对象,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或患重病等导致家庭实际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100元,通过发放医疗卡的方式。到指定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城关卫生院、坎门中心卫生院、陈屿中心卫生院、芦浦卫生院、楚门卫生院、县第二人民医院、龙溪卫生院、干江卫生院、清港卫生院、沙门卫生院、海山卫生院、鸡山卫生院)就医。指定的医疗机构凭收取的医疗门诊代用券,每月月底向民政部门进行结算,年终12月20日前全部结清。
各医疗机构要本着救病治人,为民服务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门诊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