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机关各科室:
现将《玉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九日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工作,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2005年玉环县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及《玉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切实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事业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建立并实施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使行政执法成为实现政府管理教育职能的手段。
二、依据国家和省已颁布实施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县教育局内设机构及有关部门执法职责,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使行政行为合法、适当、高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治教。
三、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纳入县教育局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各有关科室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属执行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在年终总结中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一项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
1、设定行政执法岗位,配备行政执法人员的情况。2、对本科室、部门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3、学习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及其落实情况。4、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完成行政执法任务的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正确查处各种违法案件;是否及时、正确办理各种申请事项;是否及时、正确办理各种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申诉和行政复议案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无不当或违法行为,如有,是否能及时、有效地采取纠正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5、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四、对实施执法责任制取得突出成绩的科室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以至产生不良后果的科室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该科室在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集体,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优秀。
对在行政执法中出现较大失误,且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负责人,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玉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主题词:行政执法 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政府法制办,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9日印发
(共印75份)
附件:
玉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本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及副局长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明确本局各副局长、各科室行政执法范围及职责。
2、对以本局名义实施的行政许可及其他确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
3、签发或授权签发各类行政许可文件。
4、对违法教育行为批准立案查处。
5、主持或授权主持行政复议、审查并签发行政复议决定,参加或授权参加被申请行政复议和被起诉行政诉讼。
6、审查、签发行政处罚决定。
7、审批结案。
8、对本人就有关行政执法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9、副局长在局长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局办公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职能科室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协助局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督行政执法年度计划的实施,协调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协助局教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5、协助组织培训行政执法人员。
6、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组织人事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人事工作的法律法规。
2、负责对人事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县教师的调配、培训工作,对不符合《教师法》规定任职条件的教师及时给予调整。
4、制定和完善全县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和考核奖励制度;管理指导全县中学以下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以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定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5、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科受理教师工作中的违纪案件和投诉,并依据《教师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6、负责指导学校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
7、承担授权、委托或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纪检监察审计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教育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初审,所有案件的结案审查。
3、受局长委托、承担应诉、申诉及行政复议的答辩工作。
4、管理执法文书、案件档案。
5、负责对在职或离任校长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有关的投诉、举报。
7、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基础教育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县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
3、负责指导普通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和执行教育计划。
4、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及管理。
6、配合纪检监察科受理教育教学领域违反教育法规的案件和投诉举报。
7、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七条 职教成教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落实有关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
2、依法行使成职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管理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方中等职业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参与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学校的设置、撤销、调整和管理工作;参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其专业的设置、撤销、调整的论证和报批工作;负责地方职业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其招生工作。
4、负责对全县社会力量办学(民办幼儿园除外)及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机构的审批和直接管理,负责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5、受理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和投诉。
6、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八条 计划财务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落实有关计财的政策、法律、法规。
2、依法编制年度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计划。
3、依法筹集和核拨每年的教育经费,确保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工资的逐步增长。
4、依法制订和规范教育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监督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依法制订、调整教育收费标准,负责学校执行收费标准的检查和监督。
6、负责管理和指导校舍建设、校舍管理,督促检查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
7、负责对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校办产业、基建和维修工程中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
8、执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并在委托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九条 招生自考办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教育部及省、市招生自考文件精神,完成普通高考、成人高考、中考等各项招生考试任务。
2、按规定做好招生自考工作,承办招生自考工作中的举报和投诉。
3、负责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自考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普通高校考生的身体检查、往届生的品德行为考核工作。
4、按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招生考试成绩和信息。
5、受上级委托做好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勤工俭学科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县学校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入实施方案的制订。
2、负责校办产业发展计划、层次、方向的统筹规划和校办产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3、负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实践活动的具体指导和管理。
4、负责校办企业创建审批、企业年检、年审以及校办企业减免税的协调和管理。
5、统筹安排全县中小学校服的招投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电教仪器站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全县各学校教育条件装备工作的整体规划。
2、负责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建设规划及协助实施。
3、负责学校仪器、电教设备、图书、体育器材、学生学具等教育技术条件的装备工作。
4、负责实验教学、现代教育技术、学校图书馆建设与管理的研究工作,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技能培训。
5、承担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育工会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会同组织人事科抓好师德建设,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
2、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协助教育行政和学校党政组织改善教职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按规定做好先进教工的评选和表彰。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做好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调解工作。
5、负责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工作,搞好工会干部的培训。
第十三条 本局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并列入科室考核和干部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