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玉环县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订的《玉环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玉环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开、公正,保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6〕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常住农业户籍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三)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四)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五)农村户口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的配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一)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二)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四)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五)户口迁出本县的;
(六)亡故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并按如下程序进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议、镇(乡)初审并公示,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应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度4月底前向户籍所在村(居)填写《玉环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交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审议,确定上报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于申请当年5月10日前上报镇(乡)政府。
(三)镇(乡)初审并公示。镇(乡)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镇(乡)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张榜公示10日,群众无异议的于申请当年5月底前汇总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各镇乡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归还申请人。
(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各镇乡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相关证件和材料要及时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同时将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册送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查。经复核后,将拟奖励扶助对象通过玉环人口计生政务信息网(网址:http://www.yhrkjsj.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无异议的在当年6月底前,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同时告知相关镇(乡),并把《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发给奖励扶助对象。
(五)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居)委会要对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出现不符合奖励扶助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镇(乡),由镇(乡)及时告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并从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要对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送县财政局和县农村信用联社。
第六条 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县财政发给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600元,直至亡故。其中,对只生育一个女儿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发给每人每年840元。
在确定“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它原有经济待遇。
第七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奖励扶助金每年于8月份一次性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可凭县农村信用联社印制的《玉环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存折》到所在镇(乡)农村信用社领取当年奖励扶助金。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以隐瞒事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方式获得奖励扶助金的,经查属实的,应取消其奖励扶助资格,追回已得的奖励扶助金,并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奖励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截留克扣、挪用和贪污等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对奖励扶助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要切实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奖励扶助金的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镇(乡)计生办、村(居)委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拒不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计生部门通知后10日内予以办理。仍不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扶助金时,村(居)委会、镇(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扶助对象可向其上一级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各镇(乡)计生办应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