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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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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新闻信息中心、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广播电视台、玉环新闻网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精神,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全市统一考试制度。现将《台州市新闻系列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和《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中共玉环县委宣传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新闻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公平、公正地评价新闻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和《台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台市委办发[2004]84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闻单位和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的内刊、企业报从事新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由台州市人事局和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共同确定。市人事局负责考试组织实施、命题、公布考试结果和发证等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专业科目考试指导用书、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条  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一个级别。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考试。考场设在台州市政府所在地。

    第五条  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与通用能力》和《新闻学基础》、《新闻写作》2个科目。

第六条  参加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10年;

2、大专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专业不对口的从事新闻专业工作满1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当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新闻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时间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九条  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台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鉴印的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一条  通过考试取得新闻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其完成继续教育后,按照相关文件择优聘任, 受聘期间与相应的工资待遇挂钩。

第十二条  对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现行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认定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下发后,各地不再进行新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在台州市人事局、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指导下组织实施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第二条  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8月举行。

第三条  考试科目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基本素质与通用能力》和《新闻学基础》、《新闻写作》2个科目。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

第四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台州市新闻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中的报名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当地新闻系列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时间到当地人事部门复核报名,并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版彩色照片一寸3张、二寸1张。经台州市人事局对报考资格审核合格后,由台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发给准考证,申请人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第五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放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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