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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要求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的
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
根据浙政发[2005]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精神,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县城乡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现对我县城乡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作如下调整,希各镇乡遵照执行:
城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40元以上;
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提高到100元以上。
同时,要求各镇乡建立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低保对象生活水平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应提高。
玉环县民政局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