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转发省统计局等五部门关于共同做好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城乡划分的通知》发给你们。
做好城乡划分工作,对于客观、真实反映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面科学地反映城镇化发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希各镇乡(办事处)结合《通知》精神,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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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统计局 玉环县民政局
玉环县财政局 玉环县建设局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关于共同做好城乡划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调查队、民政局、财政局、建设(规划)局:
最近,国家统计局重新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暂行规定》。做好城乡划分工作,对于客观、真实反映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面、科学地反映城镇发展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乡划分工作涉及全省所有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需要按照城镇建设的实际进程判断城乡属性,技术要求高,划分难度大。为了切实做好城乡划分工作,浙江省城乡划分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划分工作方案》,并就城乡划分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问题统一了意见,请各地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 城乡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管辖地域。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单、辖区范围及区划调整资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
二、 确定城乡属性的基本依据是实际建设(即建成区)。城市和镇的实际建设(建成区)范围、建成区地图和乡级分村委会、居委会地图由县(市、区)和乡(镇)建设(规划)部门向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
三、 在城乡划分工作中,政府统计部门在确定基本划分单元时,必须以民政部门确认的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为准;在用实际建设判别城乡属性时,必须以当地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提供的建成区资料为准。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与民政、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分享城乡统计资料。
四、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城乡划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给予经费补助,以确保城乡划分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浙江省城乡划分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2.浙江省城乡划分工作方案
3.浙江省城乡划分代码表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对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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