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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林才达同志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村、镇属各党支部:
林才达,男,1965年9月出生,1981年8月入党,初中文化程度,2002年5月参加工作,原任大塘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副书记,2005年5月任大塘村党支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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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收到杭州江林塑化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100元,按5万元本金,月息0.7%,6个月计算。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4条、95条规定,并经镇纪委、镇党委研究决定,决定给予林才达同志严重警告处分。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主题词:党纪处分 严重警告 林才达 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