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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司〔2006〕30号
关于设立镇乡(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司法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快农村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维护我县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玉环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县进程,经研究决定,在各镇乡(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镇乡(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司法所建立,业务上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工作站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司法所负责人为工作站负责人。
二、工作职责
1、聘任、管理本辖区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
2、接受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负责本辖区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工作;
4、协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接通知后要切实做好宣传、标牌制作等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咨询、登记、初审等工作,须统一使用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经调解不成需进行诉讼援助的,各站初审后须将案件函告县法律援助中心,由县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审批、指派具体承办人员;
3、各站在辖区各村居(社区)聘任法律援助联络员或者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将名单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玉环县司法局
200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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