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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6]19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人薪[2006]193号
?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财政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浙人薪[2006] 19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简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 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简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5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调整为52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55元调整为6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 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 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5元调整为380元。
三、确保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简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原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对不符合领取精简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简退职人员,如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通过正常途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适当补助。
五、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 江 省 人 事 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