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台州市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原则意见〉的通知》(台计生领办〔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办〔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各镇乡以及县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工作要求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积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各镇乡计生办的协调力度,确保做到信息及时,指导到位,督查有力,工作有序。
(二)民政部门
1、每月婚姻登记信息由镇乡计生办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搜集,民政部门积极做好配合。
2、婚姻登记的信息包括:登记号,登记日期,夫妻双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3、努力提高结婚登记率。对外来女嫁到本县因女方家庭反对而造成结婚登记有困难的,要指导镇乡做好向女方户籍地的发函调查核实工作及所需材料(证明)的索取工作;对因其它原因造成办证困难的,应予以大力支持。
(三)公安部门
1、每月户籍变化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由镇乡计生办到当地派出所搜集,公安部门积极做好配合。
2、户籍变化的信息包括:
(1)出生户籍登记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主姓名、村(居)委员会、现住址、受理时间);
(2)人口死亡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主姓名、村(居)委员会、变动前详址、受理时间);
(3)户口迁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主姓名、村(居)委员会、变动前村(居)委员会、受理时间、变动原因、变动前详址、变动后详址);
(4)户口迁入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户主姓名、村(居)委员会、变动前村(居)委员会、受理时间、变动原因、变动前详址、变动后详址)。其中流动人口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户籍地、现居住地、房东姓名、婚育证明情况等。
3、在婴儿出生户口登记时,需与当地镇乡计生办沟通联系;如发现违法生育的,要及时通报当地镇乡计生办,并加强协调,征求意见。
(四)卫生部门
1、每月婴儿出生信息、避孕节育手术信息由镇乡计生办到各医疗接生单位、防保单位、避孕节育手术实施单位搜集,卫生部门积极做好配合。
2、婴儿出生的信息包括:生育证号、夫妻双方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婴儿情况(出生日期、性别、胎次、健康情况、出生医学证明号码)、接生医院、医院建卡人、上报时间。
3、防保单位新增接生对象的信息包括:出生日期、性别、父母姓名、父母出生日期、户籍地、居住地。
4、避孕节育手术的信息包括:落实避孕节育手术对象(包括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居住地)、手术情况(手术时间、手术名称等)。
5、各医疗接生单位及医务人员应严格实行凭生育证明——《浙江省生殖健康服务证》(一孩)或《再生育证》(二孩及以上)接生。对没有持证生育的,一经发现及时与有关镇乡计生办联系;由于情况特殊须予以接生的,要凭女方身份证或其它能证明女方户籍地、出生年月的有效证明接生。
6、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一定要查验孕产妇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夫妻双方的出生年月、户籍地、居住地),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至当地镇乡计生办。
(五)各镇乡
主动加强同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搜集、整理、反馈信息;搜集的信息经核实不属于本镇乡管辖范围的,要立即反馈至信息源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各镇乡、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安排专人抓好落实。
(二)措施到位。各镇乡要不断加强信息化投入,充实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配好软、硬件设施,认真做好信息的接受和反馈工作;县财政要对有关单位信息交换软、硬件投入的经费给予支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提供信息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与维护,确保信息共享畅通无阻;县民政、公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四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做好信息传输工作,确保资源共享。
(三)加强考核。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信息的接收、反馈工作,若因信息未及时接受、反馈造成报表有关项目漏报的(包括各级的督查、暗访、考核),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并计入该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结果,责任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活动。
附件:玉环县孕妇保健情况联系单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