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玉环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制订的《玉环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玉环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杂费的
实 施 意 见
县教育局 县财政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免费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以下三类学生:
(一)本地户籍学生。
(二)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要在我县就读并正常转入的学生。
(三)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在县内学校就读的外来学生。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在本县内,并已取得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依法交纳社会保险的;
(2)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
(3)取得本县工商执照的。
3、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转学证明等有关学籍档案资料齐全的。
二、免费标准
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初中每生每学期:城镇130元,农村90元。
2、小学每生每学期:城镇100元,农村65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上述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三、实施时间
免除杂费自2006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四、经费安排和管理
1、实施免除杂费后,由县财政按照享受免除学杂费的学生人数和免费标准计算补助经费,并足额安排。
2、实施免除杂费后,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营养餐。
3、县财政安排的免收杂费经费是中小学日常公用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必须全部用于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宣传和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及全县各中小学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加以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学校收费检查。县财政、教育、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日常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情况、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和学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