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
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全县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06〕4号)精神,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摸清火灾隐患底数,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玉环”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活动。通过普查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全县火灾,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普查范围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是:在我县城乡从事二、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四、整治重点
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
1.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损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毁坏、占用建筑消防设施的;
4.未建立和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的;
5.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或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的;
2.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5.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规划方面
1.城市消防专项规划未编制、未批准、未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后消防专项规划未作相应调整的;
2.城市建设用地未按照消防规划中消防用地分类要求落实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规划调整,规划搬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未搬迁,规划拆迁或改造的旧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未按规划期限落实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规划及时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规划用地未按规划预留的;
6.城市消防规划近期建设计划涉及的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购置、消火栓建设等工作未落实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设、改造给水管网时未同时建设市政消火栓的。
(四)区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围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通道,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镇集经营、住宿为一体的“二合一”商业用房,城乡结合部的小企业、小旅馆、小商铺、小饭店、小作坊、小娱乐休闲健身活动场所等个体私营单位;
3.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留宿人员的;
4.“城中村”、违法违章建筑、成片毗连市场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外来务工人员集体住宿场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状况。
五、整治措施
对于普查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各镇乡、各有关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各镇乡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依法履行督改职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在7日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和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并报请县政府挂牌督办。
(二)县政府对县公安局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报后10日内做出决定;对县公安局依法报请责令停产停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接报后7日内做出决定;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督促落实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消防规划、消防站、消火栓、消防道路、消防装备建设尚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县建设规划、公安消防、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共同研究,提出对策,书面报告县政府,限期落实解决。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县建设规划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火灾隐患严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县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对决定取缔、关停的单位或场所,县公安、消防、安监、文化、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分别吊销有关证照。
(五)对消防产品的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对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必须限期搬出集中住宿人员;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要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必须打通疏散通道,安装独立式报警器和简易装置。对商场、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留宿人员,要立即清理。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开业,违法使用明火作业,营业期间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灾隐患,不履行组织、引导疏散义务等行为,县公安、消防部门要从重处罚,坚决依法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八)对擅自改变防火分区设置,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且严重影响安全疏散和妨碍灭火救援的违法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底前)
1. 部署安排。县政府召开会议对全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2.组织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同时下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明确填报要求。
3.宣传发动。县新闻信息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在电视、广播、报纸上播(刊)发全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范围、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措施要求。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报道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大力宣传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关要求。
4、各镇乡、各相关主管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
1.自查整改(2006年12月)。被整治单位对照普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被整治单位未依法履行普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单位应当及时到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各镇乡领取《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在12月底前报送至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屋、“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由各镇乡负责统一归口上报。
2.普查核查(2007年1月)。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或各镇乡按照各自职责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所辖系统或区域内的单位自查整改,按时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并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普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或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各镇乡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07年1月底前对所辖系统(区域)内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逐一登记造册,归类填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表》(附件3)后统一送交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分别进行核查、登记和录入,视情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落实限期督改。同时,各镇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本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以书面形式上报县政府备案,并通报或抄告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各镇乡各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火灾隐患,认为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以专题报告的形式上报县政府协调解决。
3.监督抽查(2007年2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分析、研究普查整治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责令重新开展普查整治并上报情况。同时,县政府将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抽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抽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县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县政府协调解决。
4、挂牌督办(2006年3月)。经县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县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各部门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4月)。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行业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对普查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职责分工
县政府:全面负责全县范围内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实施、协调指导、督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检查督导各行业系统和各镇乡履行普查整治工作职责,明确和落实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级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镇乡政府:负责牵头辖区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出租房屋、“六小”场所和无主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各镇乡要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普查整治要求,确保工作到位。
各职能部门:县建设部门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印刷业、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星级宾馆、饭店及各旅游景点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经贸部门负责本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安监部门负责石油、化工、工业气体、油漆、化工原料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外经贸部门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工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商场、餐饮、咖啡厅、棋牌、按摩足浴保健休闲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县体育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健身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交通部门负责对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县人防部门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县广播电视部门负责本系统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并督促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发动工作;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普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核查和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并上报核定后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县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县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普查整治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八、工作要求
(一)领导到位。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以好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陈义彪、县公安局副局长苏海华任副组长,县防火委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县消防大队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二)责任到位。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和《台州市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04〕89号)有关规定,本次普查整治坚持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各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乡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消防负责监督指导的原则进行,各镇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指导,文化、工商、卫生、安监、教育、民政、交通、经贸、建设、旅游等行业(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镇乡要认真落实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域所属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安全。
(三)措施到位。凡在普查整治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各镇乡各部门要依照职权规定,及时责成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整改难度大、一时难以完成的单位(场所),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在整改过程中对于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和部位,要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加强值班巡查,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对逾期不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镇乡、部门和单位(场所)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机制。认真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将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性、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在普查整治中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要建立举报火灾隐患奖励制度。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二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造成辖区内火灾隐患没有被及时发现并依法督促整改的,各镇乡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三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制度。各镇乡、各部门要确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联络员,形成县、镇、村和职能部门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四要建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普查整治工作简报,反映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及查处情况。五要建立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各镇乡、各部门对普查整治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形成制度,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水平的全面提高。
附件:1.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
2.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3.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表
4.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
行)》(公消〔2006〕194号)
附件1:
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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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镇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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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类别 |
建筑 □ 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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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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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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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火灾隐患的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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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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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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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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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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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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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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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情况 |
是否通过消防审核、验收 |
是□ 否□ |
是否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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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高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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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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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地上: |
建筑层数 |
地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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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 |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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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 情 况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有□ 无□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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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有□ 无□ |
气体灭火系统 |
有□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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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 |
有□ 无□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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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情况 |
占地面积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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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 动态管理 情 况 |
隐患发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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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隐患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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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隐患整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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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整改督办单位 |
部 门 |
督办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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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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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挂牌督办情况 |
省级挂牌□ 市级挂牌□ 县级挂牌 □未挂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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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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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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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隐 患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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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问 题 |
未设置 (安装)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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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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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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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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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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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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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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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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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故障 (未开通)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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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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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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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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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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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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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源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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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电源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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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失效或损坏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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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消火栓被埋压、圈占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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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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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
室内消火栓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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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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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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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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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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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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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烟分隔设施(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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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材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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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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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隐 患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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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问 题 |
防火防烟分区 |
未按要求划分防火防烟分区或未设置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防火防烟分隔设施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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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烟分隔设施损坏或故障不能使用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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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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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等级 |
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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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未做耐火保护或钢结构耐火等级保护不合格或损坏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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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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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部位 |
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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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场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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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场等儿童活动场所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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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二层以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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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一层以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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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的三层以上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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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地下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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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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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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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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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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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检查情况登记表(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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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隐 患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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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问 题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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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堵塞、锁闭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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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距离超长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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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宽度不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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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及前室的类型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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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的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栅栏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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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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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装修 |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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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厅、室内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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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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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使用假冒伪劣防火阻燃材料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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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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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问 题 |
防火间距不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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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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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道被堵塞或不符合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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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然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未设置在城市的边沿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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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未设置在合理位置,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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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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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问 题 |
□城中村问题 □成片毗连市场群 □集生产、销售、储存、 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 |
“多合一”建筑群的耐火等级低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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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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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间距不足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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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通道不畅 |
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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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附件2:
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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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单位性质 |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
存在的火灾隐患 |
已整改隐患 |
未整改隐患 |
备注 |
填报人: 审核人:
注:此表由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各主管部门、镇乡填写,报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3:
玉环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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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检查组 |
(个) |
参加检查人数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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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单位数 |
(个) |
培训工作人员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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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火灾隐患 |
(家) |
通过整治整改 |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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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责令 限期改正 通知书》 |
(份) |
发出《重大火灾隐患 限期整改通知书》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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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府 挂牌整治 |
(家) |
其 中 |
市 级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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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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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罚 情 况 |
责令“三停”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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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单位 |
(家) |
罚款金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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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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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个人 |
(人次) |
单 位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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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
(人) |
吊销营 业执照 |
(本) |
取缔 |
(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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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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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责令“三停”是指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附件4: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
(公消〔2006〕194号)
第一章 判定和立案
第一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下列情形: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它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条 [判定依据]判定重大火灾隐患依照本办法及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进行。有关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依照该标准判定。
第三条 [火灾隐患发现]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应当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中详细记明,并收集建筑情况、使用情况等能够证明火灾危险性、危害性的资料,并在2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公安消防部门有关负责人。
第四条 [判定程序]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对消防监督人员报告的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由支队(含支队)以上地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论证应当根据需要邀请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五条 [判定]经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第二条、第三条情形之一,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提出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意见,并提出合理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会议纪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会议主持人及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技术职称;
(二)拟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事实和依据;
(三)讨论或论证的具体事项、参会人员的意见;
(四)具体判定意见、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体讨论的主持人签名,参加专家论证的人员签名。
第七条 [立案]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本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
《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应当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法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地方公安消防部门。
第八条 [报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和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第二章 督促整改
第九条 [跟踪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提请政府督办]下列单位或者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一)医院、养老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车站、码头、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堆场,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或者场所;
(三)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必须拆迁的单位或者场所;
(四)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
第十一条 [提请上级政府协调解决]对经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延期审批]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 [复查]公安消防部门应当自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处罚]经复查,逾期未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停产停业审批]责令单位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强制执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舆论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并视情组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曝光和跟踪报道。
第三章 销案
第十七条 [销案]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确认整改消除,或者经专家论证认为已经消除的,报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销案。
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后,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十八条 [建立档案]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专卷。专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三)重大火灾隐患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会议记录、纪要;
(四)《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六)《复查意见书》或者其它法律文书;
(七)行政处罚情况登记;
(八)政府挂牌督办的有关资料;
(九)相关的影像、文件等其它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生效]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
(一)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三)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五)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第六条第一款至第九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四)其他场所,存在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要素4个以上的。
(三)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四)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五)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七)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第五条 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三)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二)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三)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五)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六)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七)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八)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九)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十)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十一)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第七条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二)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三)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四)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六)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八条 防烟排烟设施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第九条 消防电源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二)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第十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一)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三)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综合判定要素:
(一)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四)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