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玉环县粘土砖瓦窑行业
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玉环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玉环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实施意见
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2005〕8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台政办发〔2006〕84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治原则和要求
(一)整治原则。
全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推进、鼓励转产、依法整治”的原则进行。
(二)整治要求。
全县粘土砖瓦窑企业关停拆除11座212门(不含已废弃、停产的轮窑3座54门),拆除率达到65%。下列粘土砖瓦窑企业一律予以拆除: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18门)以下的粘土砖瓦轮窑及小土窑。其中轮窑5座,即:位于城关的玉环县沙鳝砖瓦厂(18门、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位于清港的玉环县华厦砖瓦厂(18门、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玉环县华丰建材厂(18门、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位于干江的玉环县干江砖瓦厂(18门、无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位于沙门的玉环县顺安砖瓦厂(18门、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全县范围内小土窑共计25座(名单附后),由所在地镇乡负责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强制拆除。
2、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全县1座,即:位于城关的玉环县环龙建材厂(20门、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年检、无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生产实心粘土砖)。
3、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已严重影响城市景观、交通、港口、工业产业功能园区及重点工程建设,且无固定取土来源、三证不齐(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粘土砖瓦窑企业。全县共有5座,即:位于城关的玉环县吉利砖瓦厂(20门、无工商营业执照、无采矿许可证、其中2.973亩有土地使用证)、玉环县致富砖瓦厂(22门、无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已影响县机电工业产业功能区规划);位于陈屿办事处的玉环县大麦屿开发区轮窑厂(20门、无采矿许可证、其中1.686亩有土地使用证、已影响华能电厂和疏港大道建设)、玉环县大麦屿建材有限公司(20门、无采矿许可证、其中1.18亩有土地使用证、已影响华能电厂及园区建设);位于沙门的玉环县利达砖瓦厂(20门、无土地使用证、已影响滨港工业产业功能区规划)。
4、已停产废弃轮窑3座,即:位于城关的玉环县西滩建材厂(18门);位于楚门的应家砖瓦厂(18门);位于清港的清港砖瓦厂(18门)。
上述四类粘土砖瓦窑的拆除工作,由所在地镇乡在2007年1月底前负责完成。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计划。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9月1日—2006年11月19日),建立组织机构,开展调研,制定实施方案;集中整治阶段(2006年11月20日—2007年1月底),全面开展关停拆除全县粘土砖瓦窑工作,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2月上旬),总结整治工作,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二)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深化完善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的具体事务和督查工作。县国土部门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采矿资源的监督执法;县建设规划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县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注销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县安监部门负责烟囱拆除监督,落实有资质的爆破单位;县经贸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转产、转业工作。各相关镇乡是本次整治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县政府将与各相关镇乡签订《玉环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目标责任书》。各相关镇乡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建相应的班子,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到位。
(三)补偿兑现。为了更好地推进整治工作,县政府将安排墙改专项基金,给予关停拆窑企业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安排有关镇乡一定的专项工作经费。具体补助标准是:2007年1月底前拆窑的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每门补助1.5万元;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每门补助1.2万元。2007年1月底后拆窑的企业不予补助,并在规定期限内强制关停。小土窑拆除不予补助,烟囱爆破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拆除,爆破费用由专项经费解决。对近期涉及城区、工业产业功能区、重点工程建设及河道拓宽工程的砖瓦窑企业关停拆窑的,先按上述政策进行补助,关停后不得转让产权和转产建设新的项目,待具体开发和建设项目实施时按相应拆迁政策予以补足。补助各相关镇乡的专项工作经费为:每拆除一座砖瓦轮窑,补助所在地镇乡工作经费5万元;已停止生产、废弃多年的砖瓦窑,由所在地镇乡牵头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拆除,每拆除一座补助所在地镇乡3万元(包括烟囱爆破经费)。拆除补助及专项工作经费核拨程序为:先由整治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后,再核拨给企业及镇乡。由于玉环县环龙建材厂轮窑(20门)未经审批、擅自迁建,其有关拆除补偿事项待拆除后另作专题研究,暂不补偿。
(四)鼓励引导企业转产和复耕。鼓励粘土砖瓦窑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其它行业,已停产拆除并要求转产的粘土砖瓦窑企业,凡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在符合建设规划前提下,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不符合建设规划的,可由各相关镇乡通过土地置换的方式予以安排建设用地;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县国土部门应予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具体供地方式视有关政策和项目性质而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项目用地不符合建设规划的企业,可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1)拆窑复耕。按《浙江省土地复耕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的规定,每亩补助复耕费1.8-2.2万元,复耕后的土地指标由所在地镇乡调配使用;粘土砖瓦窑企业的粘土开采点整理后,视同土地整理,达到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后,每亩补助0.10-0.15万元。(2)收回补偿。凡拆除的砖瓦窑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可由当地村委会或镇乡收回,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3)如有特殊开发项目,且原地转产,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建设规划可调整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上述涉及土地使用的,仅限于窑基和晒场,不包括粘土开采点,所有粘土砖瓦窑企业的粘土开采点都必须由生产企业自行整理恢复,并视同土地整理,达到标准农田建设要求后,每亩补助0.10-0.15万元。对粘土砖瓦窑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砖窑后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规定,由县墙改办给予贴息补助。对保留的粘土砖窑企业,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实行实改空,禁止生产实心粘土制品,经整治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凡不符合要求的,先关停再整顿,否则予以关闭。
(五)加强监管。严格《采矿许可证》发放和年审制度,严格控制保留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凡利用建筑工程废土和河道淤泥制砖的必须凭水利、建设部门和镇乡的有效证明,经县国土部门认定审核,并报县墙改办备案。对未经认定核准,擅自购土、取土的按非法取土予以处罚,对非法取土、乱采滥挖、擅自买卖粘土的行为,要严肃依法查处。
本实施意见由玉环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全县小土窑名单
附件1:
县粘土砖瓦窑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茂芳
副组长:徐福根(县府办)
戴 凯(县发展和改革局)
王福清(县国土局)
成 员:肖加福(县委宣传部)
徐克雷(县经贸局)
苏海华(县公安局)
洪进锋 (县监察局)
张素燕(县财政局)
孙火龙(县建设规划局)
王亚明(县环保局)
陈义彪(县安监局)
李晓聪(县法制办)
舒建祥(县国税局)
陈 进(县工商局)
张胜峰(县供电局)
陈所美(城关办事处)
陈定广(陈屿办事处)
施明强(楚门镇)
陈建民(清港镇)
赵崇巧(干江镇)
金荣通(沙门镇)
领导小组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设办公室。主任:戴凯(兼),副主任:王福清(兼)。
附件2:
全县小土窑名单
|
序号 |
所属镇乡 |
土窑座数(座) |
负责人 |
|
1 |
陈屿办事处(1座) |
1 |
许益春 |
|
2 |
清港镇(5座) |
1 |
赵纪增 |
|
3 |
1 |
4个队所有 | |
|
4 |
1 |
王礼水 | |
|
5 |
1 |
陈官灯 | |
|
6 |
1 |
颜志成 | |
|
7 |
干江镇(19座) |
1 |
毛定松 |
|
8 |
1 |
朱沛林 | |
|
9 |
1 |
毛定敖 | |
|
10 |
1 |
毛正友 | |
|
11 |
1 |
谢文根 | |
|
12 |
1 |
林帮福 | |
|
13 |
1 |
赵兴保 | |
|
14 |
1 |
赵国友 | |
|
15 |
1 |
方炳云 | |
|
16 |
1 |
陈良夫 | |
|
17 |
1 |
毛礼冬 | |
|
18 |
1 |
朱永方 | |
|
19 |
1 |
陈美根 | |
|
20 |
1 |
陈美多 | |
|
21 |
1 |
叶桂云 | |
|
22 |
1 |
叶善秋 | |
|
23 |
1 |
毛小夫 | |
|
24 |
1 |
陈亦德 | |
|
25 |
1 |
方中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