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正文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三合一”建筑

  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深化“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为加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精神,现提出以下综合治理工作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 “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消除了一大批“三合一”建筑,有效地改善了全市消防安全环境。但是,由于“三合一”建筑具有极强的流动性、隐蔽性、易反复性、成本低等特点,治理难度大,虽经整治,屡有反复,从而导致“三合一”建筑还大量存在,在有些区域还相当严重。近年来,多次在“三合一”建筑内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的恶性火灾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直接影响“平安台州”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负责的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台州”的高度,充分认识 “三合一”建筑存在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治理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

  (一)加强对“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涉及面广、量大,各地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要求,坚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将“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文明创建和“平安台州”建设活动,逐级落实工作责任,严把源头关,加强在建工程的监控和竣工建筑使用功能的监管,防止“三合一”建筑的产生。对于“三合一”建筑突出的县(市、区)及重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综治、国土、建设规划(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公安、安全监管、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定期督办,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

  (二)加大对“三合一”建筑的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切实形成“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对存在的“三合一”建筑,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于区域性的“三合一”建筑或有可能产生区域性“三合一”建筑的,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居住在“三合一”建筑内的外来人员的管理,对于居住在“三合一”建筑内的外来务工人员,一律不得发放暂住证,已发放暂住证,要予以收缴。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经乡镇政府、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责任单位,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国土、建设规划(规划、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三合一”建筑的监管,对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违章搭建的建筑,要予以强行拆除。对经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实施强制关停。

  (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教育,对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的区域,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各级劳动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外来务工人员职业培训范围,实施同培训、同考核,对于消防安全常识考核不达标的人员,不得发放相关职业技能证书;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单位要积极做好消防常识的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加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宣传,跟踪报道整治工作情况,及时曝光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努力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关心安全、人人参与安全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分类治理,标本兼治,加强“三合一”建筑综合治理

  (一)坚持分类治理。各地要本着“总体铲除、疏堵并举”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切实加强“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于“三合一”建筑要坚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彻底根治。对于存在区域性、行业性“三合一”建筑的县(市、区),要及时摸清底数,分类依法实施综合治理;短时间内难以彻底整治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台州市 “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附件 1)和《台州市 “三合一”建筑综合治理若干措施》(附件 2)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必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具体整改工作和整改期间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管;整改期间,当地人民政府要通过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巡查队伍,实施安全巡查、区域联防等措施,加强火灾防范工作。对整改的 “三合一”建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二)落实长效监管。各地要积极研究“三合一”建筑的防控措施,对于区域块状经济发达的县(市、区),要通过工业集聚进园区、建设员工公寓等措施,切实防止“三合一”建筑的产生;要加强源头的控制,对于新建厂(库)房,要督促单位结合实际建设配套员工宿舍;要针对 “三合一”建筑流动性、隐蔽性、易反复性强的特点,加强“三合一”建筑防控方面的措施研究,通过制定地方长效管理规定,加强“三合一”建筑的源头控制。各级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安全监管、民政、工商等部门要严把行政审批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审批,从源头上控制“三合一”建筑的产生。

  (三)加强消防配套设施和队伍建设。对于易滋生“三合一”建筑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对已纳入城市发展范围的城郊结合部,要及时对城市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对于新建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设,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要加强小城镇的消防规划工作,消防规划要与小城镇规划同步实施;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济发达的乡镇或远离城市的工业园区,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对于容易产生“三合一”建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专业村,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提高火灾防范的能力。

  四、落实整治责任、严格工作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要求,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严格考核验收,落实奖惩措施。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工作考评达不到目标考核要求的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履行职责,并作出通报批评。对 “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的,或者因工作不力导致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台州市“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台州市“三合一”建筑综合治理若干措施

  附件 1:

  台州市 “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建筑层数不超过六层且高度不超过 24 米的地上建筑,其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丁、戊类; 

  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仅限于丁、戊类; 

  三、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的建筑安全疏散可参照《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

  四、住宿区与生产区或者仓储区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 小时的实体墙在同一轴线上竖向严密分隔,能有效防止火灾向其它区域蔓延;住宿场所内隔墙应砌至楼板顶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

  五、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0 平方米建筑内部消防设施设置可参照《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执行;

  六、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生产(仓储)区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住宿区的疏散通道、超过 10 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小于等于 10 平方米的房间需配置便携式照明工具。

  七、住宿总人数以不超过 0.4 人/平方米的标准核算,且每间房住宿人数不得超过 8 人。

  八、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必须保持畅通,不得设置房间,不得堆放物品。安全出口的门宜采用推闩式防火门,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九、建筑外墙严禁设置防盗窗、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紧急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构件。

  十、“三合一”建筑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强化日常消防管理,确保安全,并做到:

  (一)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和 24 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二)建立灭火和疏散逃生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逃生、会扑救初期火灾;

  (四)生产区内电气设备、线路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五)生产区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六)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物品的堆放应相对独立,丙类储存应进行独立的防火分隔,不得贴邻电气设备;

  (七)每日生产结束后,对生产区应当进行打扫清理,切断生产电源;

  (八)住宿区不得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及 60 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九)集体宿舍中的厨房应集中设置,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1 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且应设置可开启外窗;住宿区域内的房间、储藏室及走道等部位严禁储存、放置和使用燃气钢瓶。存放燃气钢瓶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设施。

  (十)建筑物中的住宿房间应设置阳台或可开启外窗,且不在外窗或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门窗(含固定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开启且便于人员逃生。

  (十一)建筑物中住宿人数超过 10 人的场所,在方便人员逃生的位置配备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

  附件 2:

  台州市“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

  综合治理若干措施

  (一)取缔:对无证照的“三合一”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二)关停:对员工数量多、企业规模大、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三合一”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作出关停处理,暂扣或吊销各类证照。

  (三)搬迁:对员工宿舍一时难以与仓库、车间分离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内部功能进行调整,将员工宿舍搬至一、二层,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减少疏散通道长度,提高安全系数;二是租用居民空闲房,合理安排员工住宿,改善居住条件;三是“三合一”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要创建“民工之家”,从总体上解决员工住宿问题。

  (四)改造:一是将员工宿舍和生产、储存场所进行严格的防火分隔,员工宿舍另行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确保整改过渡时期的人员安全;二是数家企业之间,隔墙上开设安全出口,增加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疏散通道;三是正确处理防火和防盗的关系,确保紧急状态下人员的安全疏散;四是在走道处设置室外铁爬梯和在宿舍内增加逃生的必需工具和设施。五是用于员工住宿的建筑,可采取设置防火门的办法,使间与间、层与层、室与室之间有必要的防火防烟分隔。

  (五)防范:一是推行简易火灾事故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提高发现和控制初起火灾的能力;二是在重点部位、重要蔓延路径上设置自爆式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防止火势迅速蔓延;三是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设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施,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四是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教会员工常见的防火、灭火方法,提高员工的灭火逃生能力,强化业主的责任主体意识;五是在“三合一”和家庭作坊生产加工相对集中的区域组建消防安全宣传队、巡防队和灭火队,开展区域联防和自防自救工作。六是对占用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等严重影响人员疏散和妨碍灭火救援行动且极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违章建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强制拆除。对员工住宿建筑外墙、门窗设置的防盗门窗(含固定的铁栏栅、网格等)、广告牌等妨碍或影响人员紧急逃生和灭火救援的,一律无条件撤除。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玉环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yuhuanshi/20210811/42417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