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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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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2007]6

关于制定《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

(试行)》的通知

 

各村、乡属各单位:

《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试行)》经乡党委、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龙溪乡委员会

                                                       龙溪乡人民政府

                                                           200721

 

龙溪乡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维护稳定政治责任,有效落实维护稳定方针政策和各项工作措施,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玉环县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试行)》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龙溪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是乡党委、政府的首要政治责任。各村、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自己的职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维护稳定工作主要目标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发生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严重渗透破坏活动,不发生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影响全局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因治安安全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各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形成“支部领导、各司其职、责权明确、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的维护稳定工作格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

(二)加强和改进党对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加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三)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平衡性,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制定政策的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四)经常研究维护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要求,及时化解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第六条    乡党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同级党委领导维护稳定工作的议事、决策、指挥、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定期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对一个时期维护稳定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监督实施;

(三)全面掌握、深入研究、协调解决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

(四)指挥协调影响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    乡维稳办的工作职责由乡综治工作中心承担。

各村、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照职责要求,认真抓好与本系统、本单位职能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不稳定因素排查和化解,防止因本部门工作偏差给社会稳定造成消极影响;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处置;抓好本系统和本单位内部的维护稳定工作,防止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八条    乡党政一把手为本乡维护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维护稳定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半年听取党政班子成员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情况的汇报,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维护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全面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维护稳定工作各项目标考核任务;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维护稳定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

(三)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维稳工作专题汇报,解决维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涉及全局稳定的重大问题及时作出指示和批示,并抓好落实;

(五)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立即启动预案,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以教育疏导为主,迅速控制事态发展。要及时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亲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决策,确保妥善处置。

第九条    乡党政分管稳定工作的领导为本乡维护稳定工作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组织机构建设。指导督促进一步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针对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特殊敏感期和特殊群体,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研究落实稳控措施;

(三)定期研判形势、部署工作。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维稳形势研判会,分析形势,部署工作;

(四)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度。对上级下达和本级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和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以及责任人,并加强督查,限期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时期;

(五)协调指导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时,要协调包案、管线、包片的党政副职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本乡维护稳定工作协同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每季度分析管辖范围内的稳定形势。对分管范围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责成有关村、单位超前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制定工作预案,落实稳控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

(二)坚持领导包案责任制度。对上级挂牌督办和排查掌握的重大问题隐患,逐级明确责任领导、责任村、单位,一包到底,限期解决;

(三)坚持领导到场处置原则。对发生的涉及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到场处理;现场处置后,要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或科室包案处理,积极开展工作,使问题早日得以解决。

第十一条    村、单位领导责任:

(一)各村、单位一把手为本村、本单位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村、本单位实际需要,确定专人负责维稳工作;

(二)认真贯彻有关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认真部署,落实各项维稳措施,及时报送维稳工作信息;

(三)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及时把重大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内部,解决在本村、本单位,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积极参与涉及本村、本单位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五)检查、指导、督促本村、村单位做好维护稳定各项工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单位和个人,乡党委、政府应予以表彰、奖励:

(一)各村、单位领导抓稳定工作实绩突出的;

(二)及时排查、发现、掌握、研判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为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赢得时间和工作主动权的;

(三)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维护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日、特殊敏感时期稳定出色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维护稳定工作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相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维稳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为:维护稳定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村、单位,以及相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维稳责任追究的种类有: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和党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领导不重视,维稳组织机构不健全,措施不落实,本村、本单位社会稳定问题突出的;

(二)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不调查、不解决,推诿拖拉,或者因决策失误、解决问题不力,造成矛盾激化,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对维稳信息报送制度、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不落实,报告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四)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后,涉事村、单位领导未及时到现场处置,或者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或者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敷衍塞责、玩忽职守、贻误时机,导致事态扩大升级的;

(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组织指挥失误,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指示部署不力,对乡党委、政府交办、督办事项不落实,不按照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新闻报道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因不实报道或导向错误引发不稳定事端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对不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度,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平安乡”、“平安村”考核否决事项标准,给予维稳工作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乡应及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书面反馈给县委维稳办。

第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不予追究领导责任或酌情处理:

(一)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一贯做得较好,虽发生重大问题,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的;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预防的因素而发生重大问题,但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乡综治办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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