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鸡山乡狂犬病预防控制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告》等有关文件规定及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犬类集中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我乡犬类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与传播,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犬类的审批、免疫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全面捕杀狂犬、野犬、违章所养犬只,防控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坚决遏制狂犬病疫情在我乡的发生与蔓延。
二、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重点整治犬只
捕杀未经审批养的犬只及野犬、狂犬。
(二)重点整治区域
1、禁养区: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2、限养区:南山、北山、后岙三个行政村。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宣传发动,养犬的审批、登记、疫苗注射和发证(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集中捕杀,总结提高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4月10日)。召开有关会议,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利用广播、标语、横幅等多种载体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和今后常态管理顺利进行。宣传工作贯穿集中整治工作的全过程。
2、养犬的审批、登记、疫苗注射和发证阶段(4月11日—5月10日)。成立联合的集中办公点,开展对免疫登记阶段所有犬只的免疫、登记、挂牌、发证工作,方便犬主办理手续,这一阶段结束后转入常态管理。
3、集中捕杀阶段(5月11日—5月25日)。限养区由鸡山边防派出所牵头,会同乡政府有关科室及各村干部开展集中捕犬行动,捕杀未经审批而养的犬、野犬、狂犬及违章所养犬只,发现一条捕杀一条。对虽有犬牌、《养犬证》但未圈养,危及行人安全的犬只,视作野犬,一律捕杀。
4、总结提高阶段(5月26日—5月31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日常管理措施,防止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出现反弹现象。
三、主要规定
(一)禁养区严禁饲养任何犬只;限养区个人原则上只允许饲养符合标准(犬长不超过60厘米、犬高不超过45厘米)的小型观赏类犬只;饲养非烈性大型犬只的,须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对犬只进行免疫以及办理完备手续后方可圈养。
(二)具有本乡常住户口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养犬,须凭所在村居同意其养犬证明,再携犬到指定的免疫点免疫,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再到乡登记、领取犬牌和《养犬证》。
(三)坚决捕杀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及野犬、狂犬、违章所养犬只。限养区由鸡山边防派出所牵头,会同有关人员组织几次集中捕杀行动。
(四)违章养犬,造成咬伤他人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并由犬主承担伤害者的医疗等费用。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惩处。
(五)转借、租让、冒用、涂改、伪造、买卖《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犬类若宰杀或死亡,犬主应及时向原审批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原发证单位交销《犬类免疫证》、《养犬证》、犬牌。
(七)被犬类或其它动物咬伤的,应及时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犬伤门诊诊治,作正规伤口处理和全程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及免疫球蛋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