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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实施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实施绩效公示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建立勤政、为民、服务、高效的工作队伍,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本考评办法由内部管理、业务工作、行风评价和科室互评四个部分组成,实行百分制,内部管理占15分,中心工作占75分,行风评价占5分,科室互评占5分。
二、考评办法
1、有关考核指标的项目以市考核办制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2、科室(单位)互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打分。
3、考评以年度为单位分两次进行,半年度一次和年度一次。考评最终排名取综合分即半年度考评得分和年度考评得分的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4、综合分在91分以上为优秀,81分—90分为良好,71分—80分为合格,61分—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加分项目:获县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的,每项荣誉加5分;工作方法有创新,受上级推广的,每项加5分。
三、奖惩措施
1、考评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绩效监督小组报局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口头警告等相应处理。
2、综合分每分对应奖金50元。对综合分排名前3位的科室(单位)还将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
3、各项打分要客观、公正,不得随个人喜好主观打分。
4、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作通报批评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解释,具体工作由绩效考评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