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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流办理工伤认定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各劳动管理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人劳社保局授权各镇、乡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劳动管理所办理工伤认定及工伤认定案件分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案件分流范围与办理程序
(一)分流范围:
县人劳社保局社保科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认定申请情况和医疗金额,确定治疗金额3000元以下并没有伤残级别的受伤人员工伤认定分流到相关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由县为民中心劳动窗口受理;
2、由社保科审核、分流并送到相关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
3、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所工伤认定后社保科收回并盖章。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案件分流范围与办理程序
(一)分流范围:
在劳动管理所所辖范围受理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工伤认定工作由相关劳动管理所办理。
(二)办理程序:
1、由劳动管理所对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因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先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掌握第一手材料;
2、如果调解不成由劳动管理所的相关人员根据调解和调查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3、县人劳社保局社保科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劳动管理所做好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并做好登记、盖章等工作;
4、县人劳社保局社保科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工伤认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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