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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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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是指根据玉环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县科技行政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关科技进步活动。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县科技计划,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估或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及以上项目实行合同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一般项目由项目归口主管单位按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督促和指导实施,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验收。

  第五条  计划与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在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的基础上,公布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开进行项目评估或评审,向社会公布确定的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计划体系。

  根据我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制订五年科技计划,并将其目标、任务逐步分解落实到科技专项计划、科技专项管理。

  我县的科技计划由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科技专项共五个一级计划和十六个二级计划组成(具体见附件)。

  第七条  各类计划应突出重点、合理分工、综合集成。科技攻关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问题;科技产业化计划主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新兴产业的形成,实现规模效益;社会发展科技计划主要解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创新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保障科技创新和构建科研支撑体系;科技专项针对于全县科技经济活动的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项科技资金。

  第八条  科技行政部门可根据计划管理的需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定合同、协议,明确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必须做到:

  (一)只能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越权;

  (二)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以“创新,产业化”为指针,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有所不为,有所作为的原则,进一步缩小项目经费的支持面,提高支持强度。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域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扶持,加快产业化进程。

  第十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10万—30万(含10万元)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项目调查、专家评估(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六个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县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可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三条  科技行政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二)依托单位具备实施项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四)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五条  属于自然人的项目责任人与项目依托单位之间可以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进行优化组合。

  第十六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申请书(由县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 申报重点或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8)经费预算。

  (三)其它附件。

  第十八条  每位项目责任人原则上最多担任两个在研的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行政隶属或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健全专家的管理制度。对在科技项目立项、评估、验收、鉴定(评审)等过程中需要专家参与的,实行随机抽调制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和一般项目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进行管理,经费根据项目特点或执行进度核拨,分期拨付。对重大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制度,将结果记录在案并作为后续经费拨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基本职责是:

  (一)按合同或任务书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三)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接受科技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送有关科技计划调查表;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主管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督促项目责任人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评估;

  (二)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三)协助科技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其内容,经由科技行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协商,由科技行政部门做出终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计划合同任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科技行政部门批复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局进行,一般项目采取抽查的形式,重大和重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玉环县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科技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文件或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或使用情况说明。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至少2人以上,一般不得多于9人。

  第三十二条  被验收者应对提供验收资料的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三条  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没有完成合同任务者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期内未能完成的项目,在超过最后期限的6个月以内可向县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对以下情况之一者,县科技局将撤消项目,终止合同,并进行公告,后续经费不再拨付。

  1、对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6个月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2、在延期期限内未能完成的;

  3、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

  第三十六条  验收结论和承担单位信用情况在项目信息库中记录,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获得县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科技项目列入县级科技计划,县科技局不另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或省科技厅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国家或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县科技局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计划项目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验收或评审的,相关资料提交一份县科技局备案,视同于县级验收,县级将不再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2007年4月16日起实施,《玉环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玉科[2004]34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玉环县科技计划体系

  玉

  

  环

  县

  科

  技

  计

  划

  体

  系

一级计划类别

二级计划(项目)

科技攻关计划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重点科研项目

  一般科研计划

科技产业化计划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新产品试制项目

  星火计划项目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科技扶贫

  环境保护项目

  医疗卫生项目

  软科学

创新环境建设计划

  科教兴县工程

  重点实验室与研发中心建设

  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科技专项

  科技兴海

  重大科技活动

  科技进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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