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力度,增强我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我县经济综合竞争力,特设立玉环县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县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条 为保证县科技合作计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及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县科技合作计划重点支持为提高我县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所开展的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引进技术和人才,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以及开拓合作渠道等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必须通过科技合作,实现科研水平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合作项目类型。
2.必须有合作双方(合作对象主要包括: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能够提供技术服务或高新成果转化服务等单位)已签订的正式合作协议或合作合同。
3.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以及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要的条件。
4.项目有明确具体的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并已经实质性开展。
第五条 项目按申报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行政隶属或属地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所有申报项目应按要求填写《玉环县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协议或合同;
2、付费凭证;
3、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及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电子文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科技局科技管理科。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以及国家和省科技合作政策,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查,经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及市场前景等内容进行评估(审),形成结论。
第八条 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专家组形成的评估(审)结论,确定拟立项目提请局务会议审议项目,并向局务会议报告项目产生的过程、技术领域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情况,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进行立项公示。
第九条 立项计划下达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县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凡已立项并签订合同的计划项目,由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科技局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合同内容和目标,对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监督,主要包括项目配套经费落实及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中确定的预期目标、合作内容、经费等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并由承担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三条 本计划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经费根据项目特点或实施进度核拨,分一次拨付和分次拨付。凡不能履行合同的项目,应予撤销,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照《玉环县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玉科〔2007〕8号)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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