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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
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清明节期间,是我县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为了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措施,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森林防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当前严峻的森林防火形势,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迅速行动起来,进行全面的动员和部署,推进森林防火各项任务的落实。当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森林防火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明确工作措施和重点任务,确保不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群死群伤事故。
二、强化宣传,努力增强群众防火意识。各镇乡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掀起森林防火宣传的高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车、森林防火小册子等多种形式,进行全方位的宣传,积极倡导无烟文明祭祖的新风尚,用植树和献花等文明、环保、安全的方式祭奠先人。要通过老人协会、中小学校等多种途径,加强对农村老年人、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农村“痴、呆、傻”人员要落实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和措施。同时,要加大对典型火灾案件的宣传,让广大群众在惨痛的教训中得到教育。
三、严管火源,坚决杜绝森林火灾隐患。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台政发〔2007〕14 号),在3 月 31 日至 4 月 9 日的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在林区上坟祭祖和送葬时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等一切明火活动。要充分发挥专职护林员队伍的作用,各镇乡要在部署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护林员队伍,要求护林员做到全天候巡山护林,对携带香、烛、纸钱、烟花爆竹等进山上坟祭祖的,进行登记并收缴。在确保现有护林员队伍全部上岗到位的同时,对风景名胜区、水库库区、坟墓集中区等森林防火重点区域要安排和增派足够的管火人员,采用摄像监控等多种形式,设卡检查,加强巡逻,严防失火。在力争管住管死火源的同时,推行人性化管理,可考虑在安全地带指定范围允许群众烧香、点烛等,做到“堵、疏”结合。要进一步严明法纪,加大火案查处力度,依法从快从严打击各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执行市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党员干部不得参与明火上坟祭祖的通知》(台纪发〔2006〕20号),认真遵守“党员干部不得参与明火上坟”的规定,对于违章用火的一律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健全机制,确保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的值班调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有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镇乡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森林火灾报告程序,执行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要建立健全镇乡领导和驻村干部的联片包村负责制,充分发动镇村两级干部,深入山场一线切实抓好火源管理。清明节前后的双休日(3月31日、4月1日和4月7日、8日),镇乡原则上不放假,同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真正做到分工协作、分线负责、各司其职,齐心协力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五、科学预防,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安全。各镇乡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和森林火灾扑救预案,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集结待命,全部进入临战状态,一旦有火警,确保能快速有效地扑灭。针对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森林火灾频发的被动局面,各镇乡在重点抓好规范化森林消防队伍备战的同时,要发动和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社区,各组建一支10人以上的森林扑火突出队待命,努力克服扑火力量不足的困难。要高度重视扑火安全问题,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群防群治”与“专业扑火”的关系,做到科学指挥、有效扑救,尤其要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扑火。
县委、县政府将于清明节前组织人员对各镇乡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清明节森林防火部署情况,镇乡森林消防队伍、巡山护林队伍、村级看守和扑火人员及消防物资准备情况,进山道口、坟墓集中地、火灾易发区等处看守人员安排情况,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执行情况,宣传措施落实情况等,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