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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残联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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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残联县财政局关于玉环县残疾人

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残联、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玉环县残疾人各类扶持经费使用办法

县残联  县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社会保障类经费

  (一)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

  符合家庭人均年收入2000元以内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60周岁以上持证残疾老人;智力残1-2级、精神残1级、肢体残1级、视力残1级的持证重度残疾人;一家多残的持证残疾人;其它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2、救助标准。 

  非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者,每月补助150元;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者,每年补助5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残疾人本人申请,镇乡残联初步确定,经县残联实地走访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以村(居)、社区为单位通过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由镇乡残联统一报县残联批准后,发给《玉环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同时明确今后每年新审批的救助对象,统一从次年开始享受救助金。非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救助证》按季度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已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每年年底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救助金。救助对象已脱贫或死亡的由镇乡残联及时上报县残联取消。

  (二)安居补助

  1、补助对象。

  无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5平方米或危房的持证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五保条件的残疾人和其他直系亲属有住房的残疾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此项补助。

  2、补助标准。

  新建住房每户补助8000元至1万元;扩建住房每户补助3000元至5000元;危房改造每户补助1000元至3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每年根据全县安排一定的安居指标,由镇乡政府确定上报对象,县残联走访调查核实,对符合安居工程条件的残疾人,在村(居)和社区、县两级公示确定名单。经公示合格的对象,填写申请表,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报县残联。

  补助采取先建(修)后补的办法,残疾人待房屋建成或修缮完毕后,由县残联组织实地验收后凭相关票据领取安居补助金。

  4、后续管理。

  各镇乡对安居工程项目要建立完善的档案。对由政府资金全额投入建造的房屋,产权属当地政府,使用权属残疾人。如残疾人亡故等原因,由政府收回供其他类似对象使用。

  (三)临时困难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灾、因病等原因发生临时性困难,需要救济和扶助的持证残疾人。对已列入我县生活救助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救助。

  2、补助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县残联审批,酌情确定额度。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核实,由镇乡残联理事长审批。镇乡残联每季度向县残联报送一次补助名单。

  对确因突发事件镇乡政府给予的临时补助无法解决困难的,经镇乡残联同意后向县残联报送申请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份。县残联批准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对特殊情况,数额较大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4、资金管理。

  县残联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分两次拨给镇乡残联,由镇乡残联在拨款范围内掌握使用,县残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行滚存使用。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持证残疾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已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对象。

  2、补助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残疾人个人自负部分。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由镇乡残联确定参保人员,并填制参保人员清单,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下称业管中心)、县残联审核,经确认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划入县财政局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五)大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

  因病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补贴后,其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仍然影响其基本生活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本县县级医院的医疗费用(治疗费、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在享受医保补助后,其自负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2万元以下不予补助,2万元至5万元部分,补助30%;5万元以上部分,补助40%;每人全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医保结算清单、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一份。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残联审核,报县残联审批同意(特殊情况的由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教育类经费

  (一)就学补助

  1、补助对象。

  (1)在校高中(包括职高)、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

  (2)就读台州市市外特教学校(不包括浙江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

  (1)高中(含职高、中专)每学年补助1000元,大专每学年补助2000元,本科每学年补助3000元;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半。

  (2)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小学阶段每学期补助1200元;初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500元;高中阶段每学期补助18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入学通知书或学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残疾人家庭子女的需附户口簿复印件二份),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学前特殊教育补助

  1、补助对象。

  在本县内接受特殊教育并经相关医学鉴定具有康复能力的4~7周岁智商正常持证聋儿、智商50以下中轻度肢体残疾持证(包括脑瘫)儿童、4~12周岁中轻度弱智持证儿童。

  2、补助标准。

  低保家庭残疾儿童特殊教育费用全免,其它情形酌情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低保家庭的需另附《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镇乡残联核实,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三、就业类经费

  (一)就业扶持

  1、扶持对象。

  从事个体、种养殖业和加工业的持证残疾人。

  2、扶持标准。

  (1)残疾人个体经营者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给予3000元以内的扶持资金。

  (2)残疾人有一定劳动能力且从事种养殖业和加工业,在从业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

种养殖类别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内)

规模(数量)

扶持金额(元内)

家禽

1000羽以上

2000

3000羽以上

5000

牲畜

20头以上

2000

100头以上

5000

水产

5亩以上

2000

15亩以上

5000

水果

5亩以上

2000

15亩以上

5000

苗木

5亩以上

2000

15亩以上

5000

加工手工业

投资额

20000元以上

2000

投资额

50000元以上

5000

  (3)残疾人用于自谋职业,从银行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的,利息在个人承担3%的年利后,超额部分给予补助。

  (4)盲人自谋职业从事推拿且正常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给予5000元的扶持资金。

  (5)上述资金扶持只享受一次。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另附残疾人证等各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所在镇乡残联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二)基地建设补助

  1、补助对象。

  经各级残联确认的残疾人基地。

  2、补助标准。

  (1)符合县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县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5万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之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000元。

  (2)符合省、市残联基地建设要求的,经省、市残联确认并挂牌成立,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万元的补助;次年起5年之内按就业的残疾人数每年每人补助2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镇乡残联核实,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到指定当地金融机构领取。

  (三)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1)对参加省、市、县残疾人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2)经县残联审批同意,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予以全额补助。

  (3)每名残疾人原则上享受三次(即可选择三个专业的培训)培训补助,且逐次递减。第一次培训补助按上述两条标准规定补助,第二次、第三次分别按上述两条标准90%和70%的比例给予补助。

  (4)特殊专长残疾人参加特定的职业技能培训,经县残联审批同意给予补助。

  (5)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或委托的各类培训,依据不同情况,给予交通费、误工费及食宿费的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凭培训合格证书和培训费用票据,报县残联审批后给予补助。

  (四)按比例就业单位残疾人职工培训补助

  1、补助对象。

  新安置未经就业培训的残疾人,与残疾人职工正式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县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

  依安置人数和工作岗位情况,给予每人每月300-5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3至6个月。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五)按比例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补助

  1、补助对象。

  接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职工正式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本县按比例就业单位。

  2、补助标准。

  依安置人数、工作岗位和设备价值补助,补助最高限额8000元。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报县残联审批同意后,由县残联将补助金汇入其单位银行账户。

  (六)残疾人个体户养老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残疾人。

  (2)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年审为准),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且营业正常的残疾人。

  (3)本人已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具有缴费凭证(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2、补助标准。

  (1)持有《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

  给予全额补助。

  (2)持有《救助证》的,按80%给予补助。

  (3)不属上述2种情况的对象,按50%给予补助。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补助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个体户,每年1月底前,持户口薄、残疾人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救助证》或《玉环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审核公示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申请人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期间,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补助。

  (七)残疾人失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的持证残疾人:

  (1)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残疾人。

  (2)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商户形成劳动关系的残疾人职工 (为残疾人缴纳失业保险的企业, 都要以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

  2、补助标准。

  对其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补助办法。

  (1)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其个人自负部分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划入县地税部门专用账户。

  (2)残疾职工的失业保险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划解。

  四、康复类经费

  (一)白内障手术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且无固定收入的白内障患者。

  2、补助标准。

  每例手术补助1200元。

  3、定点医院。

  县残联指定医院。

  4、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患者携带医院缴费单单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县残联申请补助。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二)辅助器具供应补助

  1、补助对象。

  (1)生活贫困的持证肢体、听力、视力残疾人;

  (2)家庭贫困的0~7周岁残疾儿童。

  2、补助标准。

(1)全额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残疾类别

供应品种

补助标准(元内)

视  力

  助视力类

200

  其它视力类

100

肢  体

  轮椅、手摇轮椅

1000

  其他肢体类辅助器具

300

听  力

  人工耳蜗安装补助

5000

  普通助听器

1500

  其它听力类辅助器具

200

(2)特殊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年龄(周岁)

补助比例

补助标准(元内)

0~7

50%

5000

(3)部分补助供应标准(单件)

残疾类别

品种

补助比例

补助标准(元内)

视力、听力、肢体

除全额补助外

50%

3000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到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部领取辅助器具。

  4、补助供应周期及维修。

  残疾人享受辅助器具补助供应后,原则上五年内不再享受补助供应。辅助器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的,由县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部负责维修,酌情收取维修成本费。对辅助器具中含有的消耗类配件,价值20元以下的免费供应,并建立消耗类配件登记、签证、备案制度。

  (三)脑瘫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1~12岁持证脑瘫患者。

  2、补助标准。

  脑瘫儿童康复补助采取分级累进办法。医疗康复费用5000元以下部分,补助60%;5000元至1万元部分,补助65%。每例全年累计康复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3、定点医院。

  县残联指定医院。

  4、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填写申请表格,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县残联审核确认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

  (四)功能性肢体障碍康复补助

  1、补助对象。

  患有肢体功能障碍,需要以助行为主要内容的康复矫治训练的贫困持证残疾人。

  2、补助标准。

  凡一次性康复费用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补助30%;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补助45%;2万元以上的补助50%,每人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急需住院康复但无钱住院的特困人员经医院证明,康复费用预计在2000元以上的,可参照前款补助标准执行。

  3、申请、审批、补助办法。

  由康复对象本人或亲属填写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查批准后,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补助金。到县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矫治训练的须经县残联批准。

  (五)精神病防治补助

  1、补助对象。

  本县户籍且生活贫困的精神病患者。

  2、补助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病患者,年补助价值1000元。

  (2)享受生活救助的精神病患者,年补助价值600元。

  (3)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精神病患者,其家庭完全无医治能力的,在医保补助后,其余医疗费用按50%给予补助。

  3、申请、审批、发放办法。

  精神病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表,附身份证、专业医院医疗证明或残疾人证各一份(攻击性破坏性的精神病患者另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清单),经村(居)、社区核实,镇乡残联审核,报县残联批准。

  救助采取药物和现金相结合形式。药物补助由患者或亲属直接到指定医院领取;现金救助到当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

  五、文体和职业技能奖励

  1、奖励对象。

  (1)参加省、市、县级各类残疾人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的代表队、选手以及教练员。

  (2)输送文体和职业技能人才的单位。

  2、奖励标准。

  (1)个人项目。

  省级: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000元;第三名,奖励800元;第四名,奖励600元;第五名,奖励300元。

  市级:第一名,奖励800元;第二名,奖励600元;第三名,奖励400元;第四名,奖励300元;第五名,奖励200元。

  县级: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第四名,奖励200元;第五名,奖励100元。

  (2)集体项目。

  团体项目获奖后,发给每位残疾人运动员、残疾人文艺爱好者、职业技能优秀选手与单项获奖同等的奖金(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全部比赛、演出的,按实际参加场次比例发放)。

  (3)教练员奖励按培养的文体和职业技能人才获奖标准金额的50%计发奖金。

  (4)在市、县举行的文体和职业技能比赛上,如设最佳组织奖的,则对在培训、组织、输送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输送单位奖励2000元。

  (5)被赛事组织评选上的道德类奖项,代表队奖励1000元,个人奖励200元。

  3、发放办法。

  文体和职业技能奖励资金均以现金方式发放。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停止执行。

  2、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为玉环籍残疾人。

  3、本办法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按就高原则。

  4、本办法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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