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日
玉环县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全面巩固环境整治成效,根据《玉环县环境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玉县委办〔2006〕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岛城市化的要求,努力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及时收集清运处理垃圾,创造整洁优美的公共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设施,规范制度。各镇乡、村(社区)要根据《玉环县环境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配置环卫设施;成立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要规范环境保洁相关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二)制定计划,分步清运。各镇乡要按照“及时清运、日产日清”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运计划,规范清运车辆。垃圾收集率要达到95%以上,中转房、中转站垃圾清运率要达到100%,并及时清理中转房、中转站,保持中转房、站的清洁。在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正常运行后,各镇乡日产垃圾有条件的必须清运到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其余按规定实行就地填埋。
(三)加大激励,强化考核。
1、考核方法。由县农办牵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配合,负责日常督查和镇乡垃圾收集清运考核工作。镇乡垃圾清运采用10分制(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实行每月考核1次,按季度汇总,每季度总得分25.5分以上(含25.5分)的为合格,按基数全额予以奖励;每季度总得分25.5分以下的,奖基数的50%。村(社区)环境保洁考核由当地镇乡负责(考核标准详见附件2)。
2、奖励方法。为了巩固环境整治成效,提高镇乡和村(社区)环境整治工作积极性,减少镇乡财政及村(社区)经济负担,县财政拨出专款用于镇乡垃圾清运、村(社区)环境卫生保洁的奖励。
(1)各镇乡中转站到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的垃圾清运费用,根据各镇乡年垃圾量(以县生活垃圾处理中心统计为准)乘以路程乘以元/吨.公里标准(详见附表3)给予奖励,鸡山乡和海山乡各以年垃圾清运及焚烧运作费用20万元为基数进行奖励。
(2)村(社区)中转房到镇乡中转站的垃圾清运费用,根据各镇乡垃圾中转房数量、垃圾量、运输路径及日常垃圾收集清运督查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3)村(社区)实行分类管理,以奖代补。考核达标村(社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类(优秀等次不超过总数的20%,良好等次不超过总数的30%),奖励标准见附表4。
3、资金拨付方法。镇乡垃圾清运奖励资金由县农办分季度提出方案,县财政按方案及时拨付;村(社区)环境保洁奖励资金由县农办提出方案,县财政于次年年初一次性拨付。
三、工作措施
创造优美整洁的公共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乡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卫生保洁及垃圾清运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镇乡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职能科室,负责管理辖区的日常环境保洁、垃圾清运及村(社区)环境保洁的管理工作。要加大投入力度,确保环境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能得到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实施卫生保洁,以镇乡为单位实施垃圾清运。各镇乡负责将所辖各村(社区)垃圾中转房的垃圾清运到镇乡中转站,并转运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城关建城区内的垃圾由县环卫公司负责清运),垃圾清运工作原则上要进行市场化操作,实行双向考核,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同时要做好垃圾填埋场点的复绿工作。县农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县环境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进行日常督查考核。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洁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垃圾清运的指导管理工作。县林特局配合镇乡做好垃圾填埋场点的复绿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办理垃圾清运车辆的通行证。县交通局负责做好垃圾清运车辆玉环收费站的免收费通行证办理,省道、县乡道路面保洁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严格考评。县农办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全县环境保洁和垃圾清运的管理,不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县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督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新闻媒体要对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村(社区)及时予以宣传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曝光。
附件:1.玉环县镇乡垃圾清运考核评分标准
2.玉环县村级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
3.镇乡中转站到县处理中心垃圾清运元/吨·公里标准
4.玉环县村级垃圾清运奖励标准
附件1
玉环县镇乡垃圾清运考核评分标准
|
项目 |
序号 |
标准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组织领导 |
1 |
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 |
1 |
未成立不得分 |
|
|
2 |
落实职能科室,职责明确 |
1 |
无落实不得分 |
||
|
设施人员 |
3 |
合理建设中转站,水、电、路齐全,并配有清洗设备(清洗机、消毒药等) |
1 |
酌情评分 |
|
|
4 |
配置规范垃圾清运车辆及持B照以上驾驶人员 |
1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
5 |
中转站落实专人管理,工作职责明确 |
1 |
无落实不得分 |
||
|
6 |
中转站设备运作符合安全要求 |
1 |
出现安全事故不得分 |
||
|
保洁清运及制度 |
7 |
垃圾收集率达95% |
1 |
酌情评分 |
|
|
8 |
垃圾清运率100% |
1 |
酌情评分 |
||
|
9 |
中转站、房、运输车辆定期清洗、消毒 |
1 |
酌情评分 |
||
|
10 |
管理制度完善 |
1 |
酌情评分 |
||
|
合 计 |
10 |
||||
注:鸡山乡和海山乡垃圾清运焚烧考核参照此标准。
附件2
玉环县村级环境卫生考核评分标准
|
项目 |
序号 |
标 准 |
分值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组织 领导 10分 |
1 |
建有村环卫管理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
5 |
无建不得分 |
|
|
2 |
设有日常卫生保洁监督员 |
5 |
无设不得分 |
||
|
基础设施建设20分 |
3 |
有专用垃圾收集车(保洁员1辆/人) |
5 |
无配不予验收 |
|
|
4 |
合理配置规范垃圾箱(固定式1只/15户,规范塑料垃圾箱至少1只/5户) |
8 |
无配不予验收 |
||
|
5 |
村内建有公厕(1座/500人),农户卫生厕所改造率达到100%,无露天粪坑 |
5 |
每降1%扣1分,扣完为止 |
||
|
6 |
排水设施完善,沟渠(阴阳沟)完好、通畅 |
2 |
酌情评分 |
||
|
卫生管理规范 70分 |
7 |
落实长效机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8 |
无建不得分 |
|
|
8 |
按1名/500人配备专职环卫保洁人员,垃圾及时清扫、收集、清运,做到日清日运,无卫生死角 |
10 |
无配不予验收,一项不达要求扣2分 |
||
|
9 |
公厕有专人清理,卫生符合标准 |
5 |
无专人清理不得分 |
||
|
10 |
垃圾投放指定垃圾箱内(提倡袋装化),无污水外溢 |
5 |
酌情评分 |
||
|
11 |
垃圾投放箱定期清洗,保持外表清洁 |
3 |
酌情评分 |
||
|
12 |
公共场所暴露垃圾及时清扫 |
2 |
酌情评分 |
||
|
13 |
公路包干区及村主支道路巡扫保洁日不小于2次 |
10 |
酌情评分 |
||
|
14 |
家畜圈养且不污染环境 |
2 |
酌情评分 |
||
|
15 |
河道两岸无乱倒垃圾 |
2 |
酌情评分 |
||
|
16 |
有固定的卫生宣传栏,内容定期更换 |
3 |
无建不得分 |
||
|
17 |
落实农户、企业、商店“门前三包”责任制 |
5 |
无落实不得分 |
||
|
18 |
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捡,建筑垃圾填埋 |
5 |
酌情评分 |
||
|
19 |
落实村干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包干区 |
5 |
无落实不得分 |
||
|
20 |
落实村保洁员奖惩措施 |
5 |
无落实不得分 |
||
|
合 计 |
100 |
||||
附件3
镇乡中转站到县处理中心垃圾清运元/吨·公里标准
|
镇乡 |
镇乡中转站至县处理中心单车来回路程 (公里) |
元/吨.公里 |
|
城关 |
双港路中转站-西滩 45.4 |
0.49 |
|
坎门 |
东港中转站-西滩 59 |
0.44 |
|
陈屿 |
中转站-西滩 34 |
0.58 |
|
楚门 |
中转站-西滩 40 |
0.52 |
|
清港 |
中转站-西滩 46 |
0.49 |
|
芦浦 |
中转站-西滩 39.2 |
0.53 |
|
干江 |
中转站-西滩 48 |
0.47 |
|
沙门 |
中转站-西滩 63 |
0.42 |
|
龙溪 |
中转站-西滩 33 |
0.58 |
附件4:
玉环县村级垃圾清运奖励标准
|
类 别 |
本地在册人口 |
奖励标准(万元) |
|
优秀(90分) |
1000人以下(含1000人) |
1 |
|
1000人以上 |
1.5 | |
|
良好(85分) |
1000人以下(含1000人) |
0.8 |
|
1000人以上 |
1 | |
|
合格(80分) |
1000人以下(含1000人) |
0.5 |
|
1000人以上 |
0.8 |
注:考核得分80分以下的不予奖励,城关区域内列入一级环卫的社
区不参加上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