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增强和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后,根据已生效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本制度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注重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为:
(一)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镇、乡(办事处)财政决算和财政收支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三)县级部门、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四)县政府所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五)重点专项基金、资金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绩效审计结果;
(六)县级部门,各镇、乡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结)算、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
(八)县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以下载体公开:
(一)玉环县人民政府网站、县审计局网站;
(二)县广播电视台;
(三)县级其他媒体、县政府政务信息;
(四)书面公告、公报;
(五)县政府工作会议、县反腐败联席会议、县财政审计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
以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的内容,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
改或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县长同意。
第八条 涉及重大事项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县政府或县长批准;
(二)县级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重点专项基金(资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经县政府或县长批准;
(三)县级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县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县长同意。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发布的具体组织和文字校对、印发工作;实施该审计项目的业务科或审计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起草和核稿;分管局长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复核审查,报由局长签发。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及选用的载体,经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或根据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重要性提请县财政、监察、审计工作联系会议审议或审定。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意见。
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科或审计组以及复核监察人员、核稿等人员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含有以下要素:
(一)引言:包括审计依据、时间、范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概况,以及审计作出的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的描述、定性及法规依据。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简要描述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针对问题的执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标题统一为《玉环县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审计结果》,文号单独编制。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所形成的有关材料由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效应。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