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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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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

查处取缔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玉环县贯彻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全面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无证无照查处取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管理,发证在先,管理在先”的原则,建立“权责一致、职责分明、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职责分工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工商部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经营以及非法行医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经营娱乐场所、网吧、营业性演出以及音像制品、图书、出版、印刷、发行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的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从事特种行业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港航)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摩托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燃气行业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或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二)依法行政,把好市场准入关。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各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积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镇乡、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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