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玉环县民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受灾灾民能够迅速及时得到救灾救济,根据上级有关民政救灾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民政救灾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民政、财政部门下拨,列救灾支出科目管理的灾害救济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救灾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扶贫、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等社会救济支出,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救灾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给我县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
(二)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三)上级和地方的各种社会捐助资金和慈善资金,用于灾民救济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灾害发生地区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住房、就医、饮用水等支出;
(二)用于灾害发生地区灾民的转移安置和倒房恢复重建;
(三)用于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生活困难的救助。
第二章 救济对象
第六条 因灾死亡人口
因灾死亡人口是指因自然灾害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包括本地非常住人口。
第七条 因灾致病致伤人口
因灾受伤或因灾患大重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的,该户可给予一次性救济用于基本医疗。
第八条 因灾倒房户
因灾倒房户享受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全部或大部分倒塌,无法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二)自救能力差,无力自主恢复;
(三)镇乡和村(居)社区两级有补救措施。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原则上保障因灾倒房灾民家庭有基本住房。
第九条 因灾损房户
损房户享受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房大部分受到损坏难以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二)自救能力差;
(三)有修复愿望。
损房户修复,以保障基本居住为限。
第十条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的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灾户当季的全部农作物面积绝收80%以上;
(二)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如下季作物收获,口粮仍存在困难;
(四)因灾造成家庭人口缺粮无自救能力。
因灾农作物绝收户按该户人口和实际缺粮时间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因灾渔民户
因灾渔民困难户的救济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灾捕捞船只受损无自救能力,导致无法从事渔业生产的;
(二)捕捞收入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经济来源;
(三)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渔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章 救灾资金的申请和报批程序
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并符合救济条件的灾民,可提出救济申请,其申请和报批程序如下:
第十二条 受灾户按受灾的类型先填报好灾害救济申请表,经村(居)社区签具初查意见后报所在地镇乡政府。
第十三条 镇乡政府组织人员对受灾户上报的灾害救济情况进行具体核实,再及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会同镇乡对其报送的灾害救济申请进行复核,然后确定其救济对象和救济标准。
第十四条 因灾倒房户、损房户申请灾害救济时,由镇乡政府或村(居)社区提供附有实地拍摄的照片和简要的文字资料;因灾伤病的,要有病历和医疗费发票等。
第十五条 救灾资金直补到户申请和报批流程
灾民申请、村(居)评议——→镇乡审核——→县民政局复核确定标准——→村(居)公示——→县民政局申报、县财政划拨资金——→银行发放
第四章 救灾资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县救灾资金直补到户评估小组对镇乡、村(居)上报的灾民救济申请进行评估、审批确定。
第十七条 救济的对象和标准确定后,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救灾资金直补到户灾民救济名单。
第十八条 县信用联社根据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提供的灾民救济名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灾民银行存款存折卡的填写及救济资金的存入。各镇乡、村(居)社区及时将银行存折卡分送到灾民手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救灾资金直补到户必须规范和公开发放标准及发放程序。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发放原则,公开发放程序,公开发放结果,并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有关救灾资金的支出核算、日常管理和执行情况等报告制度。县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要做好全县灾情的核实、统计、汇总、评估和上报工作,提出具体补助方案,并会同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各镇乡做好救灾资金的直补到户工作。县财政部门要根据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民政部门制定下拨救灾资金方案。县信用联社要积极配合县民政、财政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直补到户的发放工作。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灾资金直补到户的审计和监督,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村(居)社区要认真做好灾情的审核工作,如实填报灾民救济申请表,在接到灾民直补到户的银行存款存折卡后,要及时分送到每个灾民户手中。同时,要加强各类台账和资料的建档管理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灾情的统计报告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夸大、隐瞒。对报灾不实或延误报灾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救灾资金直补到户过程中虚报、冒领、骗取救灾资金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