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用车程序,节约用车经费,提高用车效率,确保用车安全,特对镇机关车辆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归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党政办下设车队,车队长主持车队管理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安排车辆调度、保养、维修等工作。
二、镇机关车辆实行专人专开、定点维修、油卡加油。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本镇车辆。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其他人员驾驶。
三、车队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专职驾驶员负责本车辆的日常保养和具体管理,填写行车日记,定期或不定期将车辆状况上报车队。
四、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的,班子成员出市外的要填写出车单并经分管车队领导或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其他县管干部出县外的要填写出车单并经车队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机关中层干部出镇外的一律填写出车单经车队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机关其他人员遇特殊情况确须用车的,由党政办主任或车队长临时确定,镇内用车的由车队长就车辆使用情况统一安排。分管领导不在的可由党政办主任审批出车单。
五、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人车回镇。下班后楚门车辆一律进机关大院停放,玉环方向车辆停放珠港镇大院。确因正当理由需在外停放或过夜的,须事先报请车队长同意。
六、双休日、节假日期间,机关所有车辆一律按规定停放。车队安排一名驾驶员值班(值班驾驶员保持通讯畅通),以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车,其他驾驶员非经车队长批准,不得擅自用车。
七、镇机关值勤门卫负责检查登记每天晚上和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的车辆入库和进出情况,并将记录及时上报车队和党政办公室。
八、驾驶员报销差旅费一律附出车单,由车队长审核、党政办主任复核、镇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九、驾驶员应经常保持车辆整洁,状况良好。
十、非本单位用车、非工作用车一律报镇主要领导审批批准。
十一、驾驶员违反《镇机关车辆管理规定》的,按督查通报次数或车辆检查记录予以扣发奖金,被县级有关部门查处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本办法于2007年10月9日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