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给予郑岩友开除党籍处分的请示
县纪委:
郑岩友,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1995年7月入党,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芦浦镇尖山村尖山路187号。
2005年间,郑岩友和他人合股在芦浦镇百丈、尖山等村经营使用的养殖塘因土地权属问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并引起讼争。至2006年11月20日上午,芦浦镇百丈、尖山两村的几百户村民雇佣两台挖土机准备挖掉该养殖塘。郑岩友见状,便打电话纠集沙涛来芦浦帮忙,并让沙涛再纠集一些人一起过来。尔后,沙涛纠集了朱乾坤、肖金标、刁爱农等人约好在珠港镇城关商业大楼边的建设路口集合。当日上午10时左右,沙涛、朱乾坤、肖金标、刁爱农、陈荣远、谷伍春等十余人聚合后分乘四辆出租车赶往芦浦镇分水村。沙涛与郑岩友碰面后,郑岩友要求沙涛等十余人去制止挖土机挖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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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塘,如制止不成,便将挖土机砸了。尔后,肖金标及刁爱农、陈荣远、谷伍春等十余人捡起石头走向挖土机停放的位置,用石头将其中的一辆王邦洪、王兴方的挖土机的9扇玻璃及右控制板等物砸坏。经估价鉴定,该挖土机上述物品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3981元。案发后,郑岩友已向被害方赔偿修理费计人民币1300元。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07]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岩友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4月10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郑岩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镇纪委报镇党委同意,建议给予郑岩友开除党籍的处分,当否,请批示!
中共芦浦镇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主题词:纪律处分 开除党籍 请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