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玉环县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推进我县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省卫生厅《浙江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年—2010年)》(浙卫发〔2002〕27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6〕172号)要求,结合玉环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的总体要求,构建以社区为中心、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为技术依托、非专业化服务积极参与的综合性精神卫生防治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扩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的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精神疾病就医率、降低复发率,使我县精神卫生服务能力逐步满足社会需要。
二、目标与任务
1、把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政府牵头、残联负责、卫生协助、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体系。
2、积极探索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初步建立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村居、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服务体系,形成病人监护、家访、家庭病床、工(农)疗站、康复站、福利院等多渠道相互配合的防治康复途径。2007年在清港镇、龙溪乡开展精神疾病防治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2008年逐步在全县推广。
3、到2010年,全县接受精神卫生服务的人群覆盖面达到95%以上,重性精神疾病检出率达到6‰以上,监护率达90%以上,治疗率50%以上,显好率达到65%以上,社会参与率达55%以上,肇事肇祸率下降到3‰以下。
4、到2010年,95%以上的医疗单位开设宣传专栏,成年人精神卫生科普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9月至10月。
1、调整领导机构:县政府调整了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卫生、残联、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劳社保、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的组织、协调工作。
2、建立三级网络: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综合医院精神卫生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共同参与的县、镇乡、村三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网络。
(1)县卫生局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和评估小组,由精神疾病专科医生、康复医生,残联、疾控人员等组成。
(2)各镇乡建立相应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镇乡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乡镇卫生院专(兼)职精神疾病防治医生和镇乡疾控人员负责技术指导和服务,并配备专职康复员。
(3)各村居、社区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监护小组,由村干部、计生员、村责任医生及患者监护人等组成。
3、宣传发动:印发宣传资料,通过广播、黑板报等形式深入开展精神卫生宣传,确保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4、骨干培训:邀请省、市精神疾病防治专家对乡镇及村居(社区)精神疾病防治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
1、线索调查:在试点镇乡由村居(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监护小组、村级残疾人协会(小组)等组成调查小组,根据线索调查问卷进行认真筛选。对可疑人员逐一填写线索调查登记表,检出可疑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
2、入户调查:在完成线索调查后,组织具有执业资质的精神科医师,根据登记的可疑人员逐一进行入户调查,以明确诊断。
3、建立档案:对确诊的精神病患者逐一建立档案,实行规范化、分级管理。
4、分级管治:对确诊的精神病患者由村居(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监护小组按照《浙江省社区精神病人管治标准与要求》,分别实施一级管治、二级管治、三级管治和追踪管治等治疗康复措施。
(三)检查总结阶段:2008年3月。
对照目标,组织两个试点镇乡进行自查,县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四)全面推广阶段。
2008年,在总结试点镇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推广铺开。
四、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局。
1、负责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将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农民健康工程和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建立三级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技术服务网络。
3、负责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和评估小组。
4、负责建立精神疾病专科门诊。
5、协助县残联组织开展精神病患者的摸底调查、档案建立和精神病患者的治疗、预防及康复工作。
(二)县残联。
1、落实精神疾病防治工作,负责落实精神疾病防治日常工作经费。
2、每年确保在残疾人保障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补助。
3、严格经费使用审批制度,定期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专款专用。
4、负责建立工(农)疗站或康复院。
5、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6、协助卫生部门建立各级网络,做好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
7、负责落实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补助问题。
(三)县民政局。
1、按规定做好在服兵役期间由部队确诊且现已复员或退役军人中的精神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
2、负责解决低保对象及流浪街头的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用。
3、协助县残联落实解决贫困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补助问题。
4、协助县残联建立工(农)疗站。
(四)县公安局。
1、重点掌握辖区内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管治工作,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
2、督促监护人对严重违法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看管和治疗。
(五)县财政局。
将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六)县人劳社保局。
负责落实精神病患者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县发展和改革、教育、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其他各部门开展精神卫生工作,并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精神卫生问题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做好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清港镇、龙溪乡要把精神疾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工作计划。要初步建立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网络,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合力抓的工作局面。
(二)多方筹资,落实经费。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县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积极帮助筹措和落实好防治经费,同时动员社会力量资助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发挥宣传媒体作用,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大力宣传报道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利用“世界卫生日”、“世界精神卫生日”、“助残日”等时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讲座、报道典型个案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精神卫生知识,提高全民精神卫生保健意识。依托城乡医疗预防保健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积极宣传开展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号召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工作。
(四)培训队伍,提高能力。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开展各级医务人员的精神疾病防治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使他们具备相当的精神医学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有一定的公共卫生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知识,能够胜任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组织对直接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非专业人员,如学校教师,妇联、民政和残联干部,村(居)干部、妇女干部、治安干部,司法及警务人员等进行专门的精神卫生知识辅导和培训。
(五)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精神疾病防治普查与治疗康复工作是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帮助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解决实际问题、体现社会公益的重要工作。要紧紧依靠各级精神疾病防治组织,充分发动基层干部、患者家庭及其所在单位,积极参与精神病患者的普查和监护工作,建立好看护网,挑选好村居、社区家访医生,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清港镇、龙溪乡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为2008年全县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推广提供有力支持。
附件:社区管治精神疾病的范围与分级管治标准及要求
附件:
社区管治精神疾病的范围与分级管治标准及要求
一、社区管治精神疾病的范围
1、各类功能性精神病。
(1)精神分裂症。
(2)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病)。
(3)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4)偏执性精神病。
(5)感应性精神病。
(6)周期性精神病。
(7)急性应激性精神病。
2、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3、中度及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4、对社会、家庭、自身有不良影响的各种人格障碍、性变态、冲动控制障碍(纵火癖、偷窃癖等)。
5、慢性脑器质性疾病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6、癔症性精神障碍。
7、吸毒及其所致的精神障碍。
8、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
9、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与非依赖性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10、其他精神障碍。
二、分级管治标准与要求
精神病患者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诊断后,确诊为社区管治范围中的重性精神疾病,目前需住院治疗的,应及时送定点治疗单位收治;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康复的,纳入社区管治。社区管治精神疾病分为四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追踪管治)。
(一)分级管治标准。
1、一级管治(疾病发作治疗期)。
精神疾病发作期、治疗期,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管治:
(1)住院期间请假出院观察者。
(2)半年内出现过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3)半年内有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2、二级管治(病情控制维持期)。
精神疾病患者经系统治疗后,病情控制超过半年但仍需治疗者,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管治:
(1)连续半年至两年内未出现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2)连续半年至两年内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
(3)病情稳定但拒绝治疗者。
3、三级管治(病情稳定维持期)。
精神病患者,病情稳定超过两年,自愿接受治疗,符合下列标准者可纳入三级管治:
(1)连续两年未出现自杀行为或自杀企图者。
(2)连续半年至两年内无影响社会或家庭的行为者(该行为指冲动、伤人、毁物、行为不轨等)。
4、四级管治(追踪观察停药期)。
精神病患者经过系统治疗后,病情达到痊愈且已停药,同时符合下列标准者可纳入追踪管治:
(1)连续五年未发生对社会、家庭及自身不良影响的行为。
(2)出勤工时达200天/年以上者。
(二)社区精神病分级管治要求。
1、一级管治。
(1)责任医生至少每二周随访一次,督促指导病人参加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和康复活动。
(2)家庭监护人必须管理好病人,防止发生走失、乱跑、肇事或其它意外,并应严格遵照医嘱督促病人服药,照顾好病人的日常生活。
(3)监护小组协助管理好患者,督促、指导患者参加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和康复活动。
2、二级管治。
(1)责任医生至少每月随访一次,做好病情观察、督促服药和指导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活动。
(2)家庭监护人应管理好病人,防止发生走失、乱跑、肇事或其它意外,并应按医嘱督促病人服药和料理日常生活,密切注意其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同责任医生联系或到医院检查治疗,并带领患者参加一些必要的社会活动和康复活动。
(3)监护小组应协助做好患者的管理、病情观察、督促服药和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与社会活动。
(4)有条件者,患者进工疗站或康复站接受康复治疗训练。
3、三级管治。
(1)责任医生至少每两个月随访一次,做好病情观察、督促服药和指导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工作和社会活动。
(2)家庭监护人要经常过问病人的服药情况,注意观察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同责任医生联系,并督促病人积极参加工作、劳动和社会活动。
(3)有条件者可进康复站接受进一步治疗和康复训练。
4、四级管治。
(1)责任医生至少每半年随访一次。
(2)家庭监护人要经常关心病人,注意疾病的复发,了解和关心病人的生活及工作,帮助病人解决社交和工作上的困难。
三、经费管理
1、住院病人。
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精神病患者住院一般一个疗程(75天)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住院费用由县精防办与定点治疗单位统一结算。对家庭完全无医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医药费在医保补助后,其余医疗费用,县残联按50%给予补助。住院时患者需先缴纳住院费 2000元,治疗费用在核定标准内,病人不需向医院缴纳任何费用,但若超过核定标准的,则超出部份由患者家属自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病人住院费由县精防办向县农医保办报销,报销的医药费作为病人的住院费用,不予退还病人。
2、社区管治病人。
(1)社区管治的服药病人,由县精卫办根据镇乡精防医生上报的用药情况划行核准,每季度一次免费发药到精防医生处,病人家属每月到精防医生处领取所需药品,药费由县精防办结算。但病人或家属自已要求服用的药物由患者自购。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病患者,年补助价值1000元。
(3)享受生活救助的精神病患者,年补助价值600元。
(4)上述(2)(3)两项,除治疗药品费用外,余额以实物形式补足。
四、住院病人的办理
病人住院前必须由监护人或村(居、社区)委会填写《精神病人住院申请表》,送当地镇乡精防办审核,再上报县精防办公室审批。县精防办批准后,由监护人或村居(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监护小组持批准的申请表将病人送到定点医院,经医生审核无误后方可住院。病人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诊断可以出院的,其监护人应及时接回,未及时接回的,超期住院的费用由病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