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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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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纠风办,县人劳社保局,县计生局。

  各医疗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抄送: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纠风办,县人劳社保局,县计生局。

 

浙价费[2007]345号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两年多的执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充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详见附件1。

  二、新增“新生儿游泳”、“保健膏方门诊及膏方煎制”二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三、“除外内容”注明可以另收费用的一次性材料价格,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并按以下原则收费:单价5元以下的,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保留到5分;5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角;2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元。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军区后勤部,各省级医院

(相关附件可到发改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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