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中心):
《玉环县审计局请(休)销假制度》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县审计局请(休)销假制度
二○○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玉环县审计局请(休)销假制度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逐级销假。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请(休)假
(一)干部、职工无论因公、因私请(休)假都必须坚持逐级请假、逐级销假的原则。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2天以上的,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一律报局长批准。病假3天以上者,需附医院证明。休假需提前两天提出,一次休假要连续3天以上(含3天),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审核后,一律报局长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局领导有权终止假期,未休满的假期另行安排。
(二)请(休)假手续必须由当事人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玉环县审计局事假、年休假单》。请假批准后一律报局办公室备案,否则按旷工论处。遇紧急情况,需由亲属以口信或电话形式先请(休)假,事后补办手续。
二、销假
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向直接领导销假,从各级负责人逐级销假到批准领导止。
三、续假
请(休)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必须逐级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超假或逾假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附则
(一)局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三)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