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带生私教是指中小学在职教职工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对学生进行有偿辅导的行为。包括以家庭形式收带学生;私自在外租赁房屋,对学生进行辅导;以父母、家属、子女等名义带生私教等形式。
第二条 为了教职工致力于本职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倡在职教职工不带生私教。从学校开学到学期结束期间,在职教职工不得到社会力量培训机构中兼课或参与管理,违者按违规带生私教处理。公办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第三条 公办学校一律不准在校内张贴、发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补课广告、宣传资料等。
第四条 公办学校在职教职工如因学生家长对子女课外辅导的需求,从事带生私教的,要严格遵守“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和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有序进行;
二是必须坚持师生双方自愿和适度原则。带生教职工要事先向学校出具学生家长自愿要求子女参加家教辅导的委托书,带生教职工每户限带寄宿的辅导生1~2人,或非寄宿的辅导生1~3人,寄宿的辅导生和非寄宿的辅导生不得兼带,带生数超过此规定的一律视作违规行为。教师的配偶已退休在家或本来就在家无固定职业的,带生数也不得超过此规定。在家庭以外由父母兄妹、亲戚朋友出面带生,在职教职工参与辅导或管理,带生数超过本规定的,也作违规论处。
三是必须报学校审核同意,实行申请审批备案制,每学期由学校统一报教育局备案。学校要严把审核关,不能或不宜从事带生私教的教职工不得审批,所有审批的材料必须由校长签名并存档两年备查。从事带生私教的教职工要如实向学校申报带生情况,如从事带生私教而未在学校备案的,一律视同违规带生私教。
四是必须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保证家教学习期间安全卫生等问题,以及承担因带生私教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第五条 所有中小学在职教职工都必须签订《承诺书》(每学年一次),学校存档两年备查。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带生私教:
1、各校的校级领导。
2、工龄不满五年的在职教职工。
3、具有市、县级名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带生私教有关管理规定的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带生私教档案,对带生私教的教职工实行教育质量动态管理(具体由各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相关细则落实执行),原则是以一个学期为限,检查带生教职工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如发现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学生管理不善、学生成绩下降的,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中止其带生私教行为,带生教职工签署中止带生私教的书面意见存档。若带生教职工签署中止带生私教的书面意见后继续从事带生活动的,一经查实,则按照没有备案情况(即违规带生私教)从重处理。对带生教职工,教育局每年视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 教职工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者,一律给予全县通报批评,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职评等资格;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进行交流调动;对已取得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当年聘任实行“高职低聘”;构成违纪的,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具有星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取消荣誉称号。具有县名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带生私教被查实的,当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以不合格论处,取消其荣誉称号。
具有市名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带生私教被查实的,当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以不合格论处,并将违规带生私教的事实和考核结果上报上级机关,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各校的校级领导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免除其职务。校级后备干部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取消其校级后备干部资格。学校中层干部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予以免职。工龄不满五年的在职教职工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按违规带生私教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各校聘任的各类临时教职工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一律予以辞退,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续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理:
1、两次以上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
2、干扰、阻碍、拒不接受检查的;
3、查实后拒不认错的;
4、其他应予从重处理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学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视情节轻重予以试聘、解聘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有1人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由教育局向学校发出《告诫通知书》,要求学校整改并书面上报整改的结果。学校有2人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对该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在学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取消该校校长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学校出现3人以上(含3人)违规带生私教被查实的,除了上述处理外,校长当年考核直接定为基本合格,并可视情况予以调离工作岗位、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办理违规带生私教案件必须上报教育局备案,学校自办案件不按第十三条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学校自办案件:
1、学校发现本校教职工有违规带生私教行为并自行查实的;
2、学校接举报主动上报要求查处的。
3、学校积极主动配合教育局办案的。
4、其他应视为自办案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校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文件没有传达,没有按文件要求落实申请审批承诺制,没有建立带生私教档案的。
2、学校审核把关不严的。
3、未实施教育质量动态管理制,进行定期检查的。
4、发现带生私教教师的教学成绩不理想而未及时制止其带生私教的。
5、包庇违规带生私教教职工,隐瞒违规事实的。
6、阻挠教育局工作人员办案的。
7、公办学校以与民办教育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8、公办学校在校内张贴、发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补课广告、宣传资料等。
9、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对在职教职工带生私教管理的通知》(玉教[1998]15号) 和《玉环县教育局关于规范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行为的通知》(玉教[2005]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样本)承诺书每个教师均要求签订。
附件2:(样本)没有带生的教职工不填写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承 诺 书
我郑重承诺遵守《玉环县教育局关于加强对在职教职工带生私教管理的暂行规定》(玉教[2008] 12 号文件),不违规带生私教。
承诺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带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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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学校及 班级 |
家庭住址 |
家长姓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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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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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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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学校及 班级 |
家庭住址 |
家长姓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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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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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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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学校及 班级 |
家庭住址 |
家长姓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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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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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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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所在学校及 班级 |
家庭住址 |
家长姓名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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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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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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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生教职工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单位 |
学历 |
职称 |
任教 年限(工龄) |
家庭 住址 |
联系 方式 |
带生 地点 |
单位(盖章):
二〇〇 年 月 日
主题词:教师 带生私教 规定 通知
抄 送:市教育局,县委办,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纸质印发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