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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乡属各党支部: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定》下发后,全乡各党支部要组织基层党员认真学习,并结合《规定》的学习宣传,对基层党员切实加强党员意识教育。
要认真贯彻《规定》要求,及时做好党费的收缴和上缴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的规定,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至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同时,结合我乡实际,农民党员(指农业户口,在农村中从事农渔业生产人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党费收缴工作其他事宜按照《规定》执行。
要不断规范党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党支部应向党员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工作情况,不得侵占或将收缴来的党费挪作它用;使用上级下拨的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要依法保障党费安全,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当发生人员调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附:《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党费收缴情况一览表》
中共海山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