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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玉环县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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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的报告》(玉污水〔2007〕10号)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浙价法〔2002〕386号)精神,我局按法定程序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县政府同意(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2号),报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台发价格〔2008〕81号)。现就玉环县污水处理费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调整城关、坎门污水处理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从0.15元/吨提高到0.40元/吨;非经营性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从0.35元/吨提高到1.30元/吨;经营性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从0.35元/吨提高到1.50元,其中电镀、化工等高污染企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从0.35元/吨提高到2.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从0.35元/吨提高到1.50元/吨。

  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城关、坎门自来水到户价格相应变动为:1、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用水量(12吨以内,含12吨)为2.84元/吨,第二级用水量(12吨以上至16吨,含16吨)为7.64元/吨,第三级用水量(16吨以上)为12.44元/吨;2、非经营性用水4.08元/吨;3、经营性用水,其中工业用水4.28元/吨,商业用水4.98元/吨,电镀、化工类用水4.98元/吨;4、特种行业用水10.68元/吨。

  二、2009年1月1日(用水时间)开始,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扩大至全县,其标准与城关、坎门相同。

  三、自来水用户应缴的污水处理费继续由县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

  四、自备水源单位应缴的污水处理费由县水利部门代为征收(具体操作由你公司同县水利局商定),标准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相同。

  五、对经营性用户,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

  六、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自2008年5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七、请你公司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抄送: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各镇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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