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清政[2008] 57 号
关于印发《清港镇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居):
现将《清港镇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清港镇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2、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清港镇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 实施办法 通知
附件1:
清港镇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镇各村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人民调解在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玉环”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玉环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制度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每年对全镇基层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包括委托调解)给予适当奖励的一种激励机制。根据基层调解组织所调解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口头调处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每年由镇财政划出一定的奖励专项资金,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二、“以奖代补”的奖励范围
1、全镇各村级(含社区、企业、专业市场等)人民调解组织所受理调解的矛盾纠纷。因同一事由多次申请调解或衍生直接相关的系列调解的,计作一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以奖代补”奖励范围:
(1)当场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未自愿履行协议,或履行后3个月内又因同一事由反悔、上访或提起诉讼的;
(2)矛盾纠纷调处月报表末在每月25日前上报综治办、司法所的;
(3)已被县法律援助中心列入援助的;
(4)其他特殊情况不应列入奖励的。
三、“以奖代补”的奖励标准
以村级调解组织为单位,对各村调解工作实行绩效挂钩的奖励办法:
1、村级调委会以口头方式调解纠纷(无案卷)并按要求进行台帐记录。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元。
2、村级调委会受理调解的一般矛盾纠纷,调处成功且并按规范做好案卷的,每件奖励50元;仅调解协议书的,奖励10元。
3、调委会受理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各类损害赔偿标的达5000元及以上;涉及5人或以上的群体性事件;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纠纷),必须上报镇综治办和司法所,酌情可由综治办和司法所派人协助、指导帮助调解,调处成功并按规范做好案卷的,每件奖励100元。
4、按规范制作案卷,包括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取证;以及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等格式文书齐备。文书齐全能清楚反映案件全部事实与调处过程,但其中格式、要素不齐全或有误的,视为调解文书不规范,奖励金额减半。缺少格式文书但能清楚反映案件全部事实与调处过程的,视为调解文书不全,奖励金额减半。如调解协议书、笔录等主要格式文书缺少或不规范,导致案件事实及调处过程反映不清楚的视为调解文书不合格(视作无案卷)。
5、所在调委会当年度被县司法局评定为二级调委会以上荣誉的,按上述金额标准加倍给予奖励(加倍奖励部分从县里划拨的等级调委会奖金中开支,若不足的由镇财政予以保障)。
四、“以奖代补”的审核、发放程序
1、矛盾纠纷调处实行月报制。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25日前将调处的矛盾纠纷按照所附表格内容填写,上报镇司法所。
2、镇司法所对所有上报已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审核将采取不定期地查阅登记、检查案卷、回访当事人等形式进行。
3、奖励和补贴。由镇司法所审核,每年年底由党政综合办(财政办)发放。
五、本办法由镇司法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____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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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双方当事人姓名 |
矛盾纠纷简要情况 |
受理时间 |
调处时间 |
调处人员 |
调处方式 |
调处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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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