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制订的《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避台风柴油款补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玉环县渔业船舶赴外避台风柴油款补助方案
县财政局 县海洋与渔业局
(二OO八年七月七日)
为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防台避风工作预案,确保全县渔业船舶防台避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现依照公平、公开原则,特对到外地避台风的我县渔业船舶柴油款补助制定如下方案。
一、补助对象
常年在本县港口锚泊,在台风影响期间自愿到象山石浦港、三门健跳港、路桥金清港、温州温溪港等安全避风锚地进行避风的我县渔业船舶。
二、补助条件
渔业船舶获得避台风柴油款补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风力较强,对我县影响较大,上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求渔业船舶采取防台避风措施;
(二)渔业船舶及职务船员持证齐全;
(三)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当在当地乡镇及渔业村(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避风地点防台避风;
(四)渔业船舶安全适航、结伴航行,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三、补助标准
按渔业船舶的主机功率和航行时间计算实际耗用柴油量,再根据当时油价进行相应补助(每马力·小时×0.085-0.1公斤×航行时间×当时油价)。
四、上报程序
渔船到外地避台风时,出发前在所属渔业村(公司)登记,到达避风锚地后向所属渔业村(公司)汇报锚泊地点。渔业村(公司)核实后,汇总上报当地乡镇;乡镇汇总后统一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
五、发放程序
每次避台风结束后,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核实到外地避台风渔船的数量及实际耗油费用,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在各有关乡镇公示7天,接受广大渔民群众监督。当年台风期结束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审批,分乡镇一次性发放。
六、其它规定
(一)不符合补助条件、不按程序上报及违反防台避风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发放避台风柴油款补助。
(二)对于采用虚报、乱报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避台风柴油款补助的渔业船舶,及有虚报、瞒报、乱报等不负责任行为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