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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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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海渔党〔200814

中共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

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机关效能督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机关效能督查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推进廉政勤政,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台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和《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督查作用,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保证机关效能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促进海洋与渔业经济健康发展。

 

二、督查范围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督查内容

效能督查按照县机关效能督查有关规定和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开展督查。

(一)重点工作:全局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完成情况;渔养民反应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件的解决处理情况。

(二)行政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是否依照规定和程序执行;党务、政务和财务公开是否及时、规范。

(三)制度执行:主要对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四条禁令执行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能力、服务水平等影响机关效能的情况督查。包括考勤制度、会议会风制度、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基本制度执行情况。

(四)廉政建设: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廉洁问题进行督查。  

(五)其它需要效能督查的事项。

 

四、督查方法

效能督查工作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被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常规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主动督查与受理投诉举报相结合、本级督查和邀请督查相结合的原则,视情不定期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被督查的科室和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

 

五、督查程序

(一)专项督查

1、确定督查重点。由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督查科室的实际情况确定。

2、组织督查组。根据督查工作的需要,由局效能办组织所需人员实施督查。

3、制定督查方案。督查组在实施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方案,包括督查时间、内容、范围、人员分工等,明确督查纪律,准备相关工作。

4、告知督查对象。包括督查主要内容、督查时间安排、督查人员组成及被督查科室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5、实施督查。督查过程中,督查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相关情况及资料进行认真核查。

6、结果反馈。督查组将督查结果与被督查科室进行初步交流,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做好记录。

7、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督查组要向局效能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督查报告:督查范围、内容和时间;被督查事项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督查结论和改进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等。

(二)常规督查

对督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采取听汇报、查实情、看实效等方式明查暗访。

 

六、督查结果运用

(一)效能责任追究形式

1、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

2、诫勉谈话;

3、通报批评;

4、书面效能告诫。

效能责任追究可视情并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待岗,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免职和辞退等;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二)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督查事项执行不力或违反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可视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处理。

(三)工作人员有违反四条禁令的,严格按《玉环县进一步加大违反四条禁令行为责任追究力度实施办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人员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一律取消其当年度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受到诫勉谈话的,扣除1-6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半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的,扣除3-6个月各类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再次违反四条禁令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当年相应的各类奖金,当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五)班子成员分管线一年内有3人次以上(含3人次)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领导的领导责任。一年内有2人次以上(含2人次)或科室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追究该科室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效能责任追究与科室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挂钩。

 

七、组织实施

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机关效能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处理,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八、具体要求

(一)深化认识。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把搞好效能督查工作作为强化职能、转变作风、求真务实、完善管理、提高服务的重要环节,认真研究落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

(二)坚持原则。严格依规督办,做到令行禁止,并把注重实效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狠抓落实。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实际,抓好机关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树立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机关形象。

(四)跟踪管理。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分析工作、服务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推进机关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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