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2008年度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九日
玉环县2008年度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 核 细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明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全县各乡、镇。
二、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
三、组织程序
(一)考核组织。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县国土局牵头落实。
(二)考核程序。
1、乡镇自评。各乡镇根据本实施细则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总结材料,于 2008年12月下旬前报县国土局。
2、组织核查。县政府组成核查组,对乡镇自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3、确定结果。核查组于2009年1月上旬向县政府汇报核查情况。县政府及时研究确定核查结果,并予以通报。
四、奖惩办法
本年度考核主要是对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核实。并通过对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情况、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落实情况、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标准农田项目建设情况、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方面的检查,评定考核结果。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一)对考核优秀单位的前3名由县政府给予表彰。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
(三)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突破县政府下达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对未完成县政府下达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扣减下年度20%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使用额度。
(五)对本乡镇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玉环县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
附件:
玉环县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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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评 分 标 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考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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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数。(20分) |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数,该控制数以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数据的上一年末耕地保有量为基数,相应增减本年度异地委托造地、折抵指标、复耕指标调剂面积。调剂面积以农转用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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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数,指标未达到要求,综合考核认定不合格。基本农田面积没有全部落实到村、地块,扣 0.5 分;没有设立界桩、保护牌标志,扣 0.5 分;责任书没有全部签订到村,扣0.5分;基本农田档案不齐全并没有及时更新,扣0.5分。县政府下达的任务数以乡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基数,相应增减易地代保基本农田面积。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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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并落实表土剥离工作。(30分) |
年内补充的耕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年内耕地数增减考核依据以县统计局年终年报数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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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和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上级政府批准数据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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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落实表土剥离工作,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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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达到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年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以建设项目经上级政府批准数据为准,补充的标准农田面积以上级政府批准为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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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复垦、废弃矿山复垦),如期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20分) |
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整理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分项开展未完成的,该分项不得分。其中标准农田建设4分、土地开发3分、土地整理3分。超额完成标准农田建设的,每增加100亩,加0.5分,以5分为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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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县落实的建设用地复垦(包括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建设、城镇建设用地复垦、废弃矿山复垦),分项未完成的,该分项不得分。其中农村宅基地整理示范村建设4分、城镇建设用地复垦4分、废弃矿山复垦2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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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组织健全,措施到位,逐步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10分) |
国家级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所在地,在年内完成 30%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任务,并经县、市级验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完不成的,不得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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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省、市级乡镇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经过市级验收,并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的,记6分。完不成的,不得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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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积极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当年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查处率达到100%。(20分) |
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面积低于同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20%,每高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0.5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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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查处率达到 95%、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达不到的,该项不得分。市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土地执法巡查过程中每发现一起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未经依法查处的,扣1分,以3分为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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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的乡镇信访量比上一年度有下降,每下降5%,加0.5分,以2分为限。乡镇信访积分排名进入全市前10位的,按名次扣分,第1位扣1分,每退后1位,少扣0.1分,第11位及以后不扣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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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建“土地执法模范乡镇”活动,合格的得5分,不合格的酌情扣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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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