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玉环县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若 干 规 定
为加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顺利推进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前 期 管 理
第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基本建设程序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3个环节。项目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逐环节进行建设,完成上一个环节后方可转入下一个环节。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和支持项目建设,确保前期工作全面深入实施。
第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和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包括设计总概算和明确招标方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四条 凡未编制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未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设计总概算一经批准,其静态投资部分原则上不再调整。
招投标、监理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法人责任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 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凡达到县级以上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审批招标实施方案。
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内容编制招标实施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省市项目须经县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后报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项目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列明有财政、审计部门审核的最终结算价款,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施工管理
第九条 项目开工必须严格按照《玉环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管理暂行规定》(玉政办发〔2008〕94号)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有明确的施工管理架构,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程及合同要求配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单位要每月一次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重点办)和有关部门上报项目进度统计报表,及时报告投资、进度和质量及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涉及变更的,要严格按照《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玉政办发〔2008〕95号)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管理水平,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要有深入、充分的认识,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应尽快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一般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直接组织综合竣工验收;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应先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综合竣工验收。县财政、审计部门全程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综合竣工验收前,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计部门审计,审计完成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后,必须明确管理主体,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凡未经综合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否则,国资部门不得给予资产登记,房管、国土部门不得给予发放房产证和土地证。项目经初步或交工验收后需投入试运行的,必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投入试运行。
人财物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的选派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方案,尽可能从相关单位选派。招聘临时工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人劳社保局把关,报分管副县长批准;抽调人员的,应提请县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七条 国土、财政部门在安排计划指标时,应优先解决项目所需的土地和建设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挤占、截留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办公设备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项目完工后实行统一移交和综合调配,一般情况下应调剂给新建或需要配备的项目单位。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及时向项目单位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及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安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项目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开工条件、施工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概算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限期整改。
县发展和改革局、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延误工期、概算失控、质量低劣、浪费严重、责任事故、没有制订用人计划或实际用人超出计划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项目主管部门3年内不得内部搞建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