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玉环县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开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开工建设,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顺利推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开工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项目开工必须报经批准。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须填写《玉环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审批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办)登记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办)应及时组织县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未经批准,任何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特殊原因确需先行开工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办)要会同县监察、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开工的监管工作,纠正和查处擅自开工行为,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开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前期相关审批手续:
1、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2、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3、需要用地的项目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或审查;
6、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可。
(二)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招投标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三)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招标确定。
(四)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落实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六条 项目报批时,项目单位应事先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县建设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建设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项目总概算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变更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或超出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后重新进行项目报批。
第七条 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设置简易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前期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