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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玉环县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小学、成技校,民办学校:

  现将中共玉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玉环县委组织部、玉环县人民法院、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玉环县公安  局、玉环县监察局、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的《玉环县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玉纪[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党政纪  处分决定  实施办法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4日印发                                                         

  (纸质印发3份)

  中共玉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玉 环 县 委 组 织 部

  

  文件

玉 环 县 人 民 法 院

  玉 环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玉  环  县  公  安  局

  玉  环  县  监  察  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玉纪〔2008〕30号


关于印发《玉环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属各单位,在玉上级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玉环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中共玉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 共 玉 环 县 委 组 织 部  

                 玉环县人民法院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玉环县公安局  

                 玉环县监察局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8年10月17日

   

   

   

   

   

   

   

   

   

   

   

   

  主题词:党纪政纪处分  执行  办法  通知

  抄送:市纪委、市监察局

  中共玉环县纪委办公室         2008年10月17日印发

  (纸质共印30份)

玉环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党组织、单位在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沟通,保证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及时、正确执行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浙纪发[2004]5号)和《关于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浙纪发[2005]12号)等上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由党委、政府、纪委,组织、监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以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相互配合,各负其责。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全面、准确地执行到位与保障党员干部权利相结合,严肃执纪与加强教育帮助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执行机制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与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建立玉环县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领导、协调、解决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有关政策意见,组织、实施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讨论、商定需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相关事宜。

  明确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职能部门联系人,负责违纪人员相关材料的送达、分发、转递、投档等工作,协调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处分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和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的单位及其党组织是处分决定工作的具体执行主体,采取谁主管谁负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办法。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一)在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后的15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送达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其中《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应的组织部门和人事劳动部门;

  (二)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建议书;

  (三)每年年终将本年度管辖范围内的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及其处分情况、被立案调查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同级组织、人事劳动等职能部门,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组织协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组织、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在执行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一)在收到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后,将处分决定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如实填写《送达回证》、《入档回执》,并及时将反映本部门执行情况的降低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抄送给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调整受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三)审核受处分人员处分期内的工资调整,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后的工资作出处理,并在15日内书面告知具体执行单位;

  (五)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使用;

  (六)人事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判处主刑人员的开除公职手续;

  (七)按人事管理权限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一)公安机关应将因赌博、嫖娼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而受到罚款、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决定作出的10天内书面告知受处罚人员所在单位或党组织,并向县纪委监察局提供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受行政处罚人员的《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情况,在决定作出的10天内送达被处罚人所在单位或党组织;

  (三)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作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定可不予以通知的情形外,应在7天内以法定形式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按照《关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相互提供案件材料的若干规定》(浙纪发[1999]16号)要求,将涉及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等案件材料,在判决书、裁定书生效或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一个月内提供给县纪委监察局,并按规定通知所在单位;

  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涉嫌犯罪作出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除法定可不予以通知的情形外,应在7天内以法定形式告知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党组织在执行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要求:

  (一)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报批案件在接到批复或通知后作出处分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和批复或通知送本人一份,并在受处分人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并执行处分决定。对受处分人出走或外出长期不归,一时无法通知本人时,在宣布处分决定生效后,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

  (二)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并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三)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按规定直接对受处罚人员的职务、工资待遇等作出相应处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和受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作出处理;

  (五)及时将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工资和考核使用等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相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主管的组织人事部门;

  (六)按规定对受处分的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七)将受处分人的年度考核和晋升职务工资情况,按人员管理权限,在次年年初分别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

第四章  执行环节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采取确定时限要求的流程管理办法,在执行工作各环节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回访教育制度等管理制度。

  处分决定执行单位在处分决定执行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执行处分决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呈报审批案件的党纪处分决定,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纪委自行宣布,也可请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行政处分决定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和有关单位直接送达,也可委托其他机关送达。行政处分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人员。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写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作出全部或部分纠正的处理决定的,该决定应在受处分人原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内予以宣布。

  第十七条  执行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工作时,应告知受处分人下列权利和情况:

  (一)受处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有权按照规定程序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机关提出申诉;

  (二)对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年度考核、工资、使用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作出处理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以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申诉。

  组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及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在执行决定工作中,应告知受处分人所受处分对年度考核、工资福利、职务晋升等方面的影响及影响期。

  第十八条  按规定需调整受处分人员工资、职务等事宜的,执行单位还应将反映执行情况的降低工资审批表、年度考核表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十九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可采取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公示的办法,了解受处分人在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情况;受处分人确已改正错误,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办理其恢复党员权利手续,有关部门应将相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

  受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行政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决定应归入受处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受刑事处罚或受行政处罚应追究党纪责任的农村(社区)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做好受处分人员违纪所得的收缴、退赔工作,取消或纠正受处分人员违纪获得的其他非经济利益,并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书面反馈协助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建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台帐,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监督工作,纳入责任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三条  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负责对反馈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执行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执行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宣布,处分后职务工资的调整、年度考核等执行情况,应以会议、通报、通告等形式向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及其单位的党员干部公开,接受监督。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依照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各职能部门或单位违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或有关规定,拒不纠正,并造成不良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人和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宣布、执行处分决定的;

  (三)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四)未将受处分人应降低的职务、级别、工资或应取消的奖励、荣誉、等非经济利益书面告知所在单位执行的;

  (五)违反受处分人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规定的;

  (六)在处分期内晋升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的;

  (七)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调整工资的。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范围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降低受处分人员职务、工资或者取消其奖励、荣誉等待遇;

  (四)未按规定执行有关人员停职审查期间、逮捕后或行政、刑事处罚后的工资发放标准的;

  (五)违反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

  (六)收到刑事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及时按党员组织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玉环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玉环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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