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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玉环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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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印发《2008年玉环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办事处):

  现将《2008年玉环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玉环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玉 环 县 财 政 局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2008年玉环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为做好2008年我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8〕第66号)、《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8〕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5月以前成品油调价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明电〔2008〕6号)精神,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财政油价补贴资金的通知》(浙财建字〔2008〕112号)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08年渔业柴油补助分配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海渔计[2008]48号)指示精神,现结合县柴油补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和玉环渔业实际,就我县2008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原则

  各镇乡(办)一定要高度重视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分配工作,要从渔区经济的稳定、渔村社会的稳定、渔业生产的稳定、渔民生活的稳定这一高度出发,把党和国家对渔业、渔民的关怀和关心真正落到实处。

  (一)今年我县渔业柴油补贴以捕捞渔船、养殖用船的用油量为基础,由国家农业部按照最新统计数据确定渔业用油量,然后按用油量核算补贴资金。

  (二)海洋捕捞渔船发放补贴的截止时间(第一批)为2007年12月31日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渔船,补助时间是2008年1月至12月;第二批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在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渔船,补助时间是2008年7月至12月。

  (三)省内过户: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经批准办理完跨县市买卖渔船手续的,一律由原籍地发给补贴,但必须具有现所在地的合法证书。跨省过户: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由现船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放;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完跨省买卖渔船手续的向原船籍所在省(区、市)领取补贴。

  (四)下列海洋捕捞渔船不列入补贴资金的发放范围:一是无合法有效证书、证件的渔船;二是使用电脉冲、公海大型流网等国家禁止渔具渔法作业的渔船;三是一年以上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四是违规未处理结案渔船、没缴渔业规费的渔船,在处理结案后发放。

  二、补贴对象

  (一)海洋捕捞渔船的补贴对象必须持有合法有效齐全的渔业船舶证件(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养殖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养殖户(企业)并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水产苗种繁育并使用柴油的企业也属补贴对象,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证书。

  (三)无证海洋捕捞渔船、油船、海上执法船、休闲渔船不属于补助对象。

  三、资金核定

  2008年,浙江省下达我县的渔业柴油补贴资金总额15873.76万元。其中,第一批上拨补助资金11205万元(补贴全年,即从2008年1月至12月),去年结转317.936万元(包括2007年养殖补助金),第一批合计总数是11522.936万元。第二批上拨补助资金4668.76万元(补贴半年,即从2008年7月至12月)。

  四、资金拨付

  渔业柴油的财政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镇乡(办),各自根据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相关的手续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渔业村(公司)或直接发给渔养民。

  五、资金管理

  渔业柴油财政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且事关渔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各镇乡(办)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切实抓紧抓好落实和管理工作。

  (一)加强领导,组织协调。为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各镇乡(办)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好补贴方案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管理,核实名单。为了确保我县渔业柴油补贴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镇乡(办)要将核发渔船和养殖户(企业)名单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抓好补贴资金落实到位。为确保全县渔业柴油补贴资金的顺利发放,要求各镇乡(办)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严格掌握政策,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符合规定范围并直接兑付给受益者。

  (四)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资金监管。为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各镇乡(办)的农渔办、财政办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能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严肃财政纪律,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严格审核、领取和发放程序,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立即纠正,防止矛盾扩大。

  (五)渔业柴油补贴必须用于渔业,不得跨行业调剂使用。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侵害渔民的利益。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行政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镇乡(办)在发放补贴时必须按渔船、养殖分类填写《渔船柴油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和《养殖渔民柴油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表格可在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网站上下载,发放结束后以镇乡(办)为单位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局。此外,各镇乡(办)要认真做好渔业柴油补贴资金发放档案整理工作,对近几年柴油补贴发放名册要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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