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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
《玉环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玉环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玉环县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项目必审制,规范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管理水平,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玉环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环县审计局是本县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和质量监管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审计业务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行为。组织审计业务范围为工程结算造价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等业务。
第四条 凡参与组织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统一简称为协审单位,参与组织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人员统一简称为协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业务的协审单位须具有建设行政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协审人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协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本县组织审计业务实行对外开放,凡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从业信誉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均可参与业务竞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协审单位参与审计业务,对送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投标制。对送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采取资格入围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协审单位,并根据组织审计项目特点、计划进度,结合协审单位专业特长,合理分派审计项目。
第八条 组织审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招标人可以是审计机关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县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方可参加投标。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向3个以上特定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 根据组织审计业务招标需要,由招标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业务招标投标的评标、定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审计、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办法另行制订。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由评标委员会按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人的基本情况、人员素质、审计质量和廉政保证措施、审计费用报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条 审计实施前,审计机关应当和协审单位同时签订《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协议书》和《廉政责任书》。
第十一条 协审单位不得将组织审计业务另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审计机关有权中止与其签订的组织审计协议书,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当协审单位与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或被审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为同一家单位,或协审单位机构负责人和协审人员与组织审计业务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协审单位应主动回避,放弃该项目的审计业务。已签订组织审计协议书的,审计机关有权中止合同,并取消其协审资格。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的审计通知书,应同时抄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协审单位。项目的审计组长须由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送审资料实行承诺制。被审计单位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结算等资料时,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的工程结算书等资料应当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协审人员接收被审计单位组织审计所需的竣工结算等资料时,应现场清点送审资料,制作接收清单,由协审人员、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对于不能一次性取得完整资料的,协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协审单位开展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业务,必须按照《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玉环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要求实施。协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组织审计协议书》、《廉政责任书》中有关要求,将责任和义务落实到每位协审人员。
第十七条 协审单位应在组织审计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内向审计机关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时限的,应报审计机关批准同意。
协审单位对出具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协审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报告格式一般应具备以下要素和内容:
(一)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法;
(二)审计项目概况:主要描述工程建设规模及主要特征,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开、竣工日期,质量验收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承发包及结算方式;
(三)工程设计、施工主要变更情况:通过送审造价数和合同造价数的比较,描述大宗变更项目的数量、金额及所占比例情况;
(四)结算造价审计情况:描述工程量计算和材料价格确定等有关审计依据;结算造价核增核减总体情况、主要内容及原因分析;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审计建议:针对结算造价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加强工程管理方面的有关建议。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报告还应包括工程结算造价审定书及电子文件、工程结算造价审计验证定案表等附件。
第十九条 协审单位和协审人员应接受县审计局的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审计质量监督。在核对工程结算前的对外联络工作均由县审计局负责,审计过程中协审人员组织建设、施工方进行工程实地踏勘,必须有审计机关人员在场。
第二十条 对于工程结算造价审计出现的疑难问题,以及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价格、计价方法等有争议的,由审计机关召集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县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由建筑、安装、水利、交通、市政、环保、园林、绿化等专业权威人士组成的工程造价审计专家库,用于处理、协调工程造价审计中各种复杂性和疑难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协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构建有效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及时将审计进展情况向县审计机关汇报。
第二十二条 协审单位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负责人或审计机关反映:
(一)送审的结算资料存在伪造行为;
(二)设计、施工联系单的签证内容明显不合理或严重失实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求订立施工合同,或订立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明显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签证的设备、材料单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五)因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的工程返工、损失浪费或质量事故的;
(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存在幕后交易等重大违纪、犯罪线索的;
(七)审计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协审单位应在《工程结算造价验证定案表》送交建设、施工单位签证前,将有关工程结算编审材料盖章后报送审计机关审核,审核时可采取抽审办法。
审核中若发现抽审部分的审计核减额或核增额的误差率超过10%,则协审单位的审计质量被视为不合格,审计机关应将相关材料退回协审单位重新审计,并扣减一定比例的审计费。若抽审发现协审单位的审计核减额或核增额的误差率超过10%达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审计机关将取消该协审单位在本县范围三年内的组织审计业务。
审计机关对协审单位的工作质量、履约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考核。对审计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协审单位,可以优先安排组织审计业务。对审计业绩信誉差或未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协审单位,将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再安排组织审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协审单位及其协审人员在造价审计业务中因违反廉政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继续在本县从事组织审计业务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协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统一要求进行。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审计的审计费用,审计机关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规定,实行按工程造价核减率确定下列计付办法:
(一)造价净核减率(即单项净核减额除以单项送审造价)在5%以内时,按送审工程造价基本收费标准的60%计付审计费;
(二)造价净核减率在5%以上至10%以内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70%和净核减额追加收费标准的70%计付审计费;
(三)造价净核减率在10%以上至20%以内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70%和净核减额追加收费标准的75%计付审计费;
(四)工程净核减率在20%以上时,按基本收费标准的70%和净核减额追加收费标准的80%计付审计费。
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协审单位的审计费,投标单位可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1〕262号文件规定自主浮动报价,但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发出以后,支付审计费的70%,待整个项目档案立卷归档后,支付其余的30%。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环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