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因城镇学校
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参保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
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尚未转为国有)所涉农民(以下简称所涉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所涉农民是指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由乡镇、县级工程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土部门除外)直接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土地性质尚未转为国有)征用协议而失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农民。
二、所涉农民参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玉政发〔2003〕121号)及其补充规定(玉政发〔2006〕43号)参保。本意见发文之日后新增的所涉农民不再参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参保。所涉农民可由本人或由所在村统一向县人劳社保部门参保(县农保处,电话:87221205,87232591)。
三、由本人向县人劳社保部门参保的,要经所在的村(或社区,下同)和乡镇审核确认,参保人员须提供土地征用协议原件(无原件的需提供经相关单位确认的证明)、村集体留存的相对应的个人征地款领款凭证(复印件须经村委会确认,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等资料。
四、由所在村统一向县人劳社保部门参保的,县人劳社保部门要按照规定根据被征用土地的多少核定所在村所涉农民参保名额。村集体根据核定的参保名额,确定本村参保人员名单(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内张榜公示5天),并经所在乡镇审核确认。参保时须提供土地征用协议原件(没有原件的须提供经相关单位确认的证明)、村集体留存的总的征地款领款凭证(复印件须经村委会确认,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和村内张榜公示证明等资料。
五、本意见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