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的《玉环县评价经营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义务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日日
玉环县评价经营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义务实施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经营者落实《消法》义务的自觉性,特别是部分垄断性服务行业和特殊“窗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作风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评价活动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县消保委”)按年度确定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或企业为评价对象,在全县社会各界聘请消费评价代表,利用法定检测、明查暗访、消费者论坛等形式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开展评价,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各类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规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评价对象确定
评价对象以某一阶段上级部署的工作要求以及当地消费投诉热(难)点问题,由县消保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制订具体的评价方案,并向评价对象送达《评价立项决定书》和《评价提示书》。
第五条 评价代表选聘
评价代表主要从我县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新闻记者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等社会各界中选聘。
评价代表应热心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在本部门、本单位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能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评价代表在开展评价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无故缺席消费评价活动;
(二)不拿未经核实的情况作评价;
(三)不徇私对评价对象进行不公正、不客观的评价;
(四)不利用评价代表权力与评价对象拉关系、办私事,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接受有可能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宴请、礼品和馈赠。
评价代表由县消保委秘书处根据评价活动需要负责选聘。
第七条 评价方式
(一)开展民意测评,每位评价代表负责发放评价调查问卷不少于20份,收集后由消保委秘书处统计结果;
(二)网上调查,利用玉环消费维权网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行网上打分;
(三)评价代表参加各行政职能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并由评价代表现场打分;
(四)县消保委秘书处组织评价代表进行消费体验,并由评价代表作出综合评价;
(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六)消费者论坛;
(七)县消保委确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评价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制定具体方案时酌情选择运用。
第八条 评价反馈
对评价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反馈:
(一)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评价单位;
(二)形成《评价报告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整改
对评价过程中发现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县消保委秘书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对象送达《评价整改建议书》,被评价单位应当根据《评价整改建议书》提出的整改意见研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县消保委秘书处。
对拒不整改者,县消保委可以采取媒体曝光、建议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条 本意见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