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人劳社〔2009〕17号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统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做到应休尽休。工作人员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计划,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单位在规定年度内统筹安排休假。并及时提醒工作人员按计划落实休假。因故不能按原计划休年休假的,本人应及时向单位提出调整计划,如本人未及时提出调整的,按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处理。
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按计划休年休假的,原则上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安排补休。鉴于2008年是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第一年,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在2008年2月15日颁布,2008年未休假的人员可推迟到2009年6月底前补休。
三、交流调动人员,应由原单位出具年休假情况的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按现单位同条件人员享受年休假。
四、单位公派外出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驻单位安排休假时间,并将休假情况报原单位备案。
五、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当年可以享受全年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前及时安排其休年休假。
六、各单位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将单位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上报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备案。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头休假,同时要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出发,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
附件: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工资 福利 年休假 通知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
附件:
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 年)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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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总人数 |
其中领导干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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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休假人数 |
其中领导干部已休假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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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假人数 |
已休假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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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休 假 情 况 及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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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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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