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财政局制订的《玉环县支援青川县姚渡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玉环县支援青川县姚渡镇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我县支援青川县姚渡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确保对口支援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切实保证援建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8〕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建资金,是指由我县统一筹措,专项用于对口支援青川县姚渡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 援建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省财政调剂补助援建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
(三)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和县红十字会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
(四)其他援建资金。
第四条 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两类进行筹措和管理。
县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执行数的1%筹措安排。省财政调剂补助援建资金是指我县按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应筹措的资金总额与省定对口援建项目实施计划总额相比后不足的部分,由省财政调剂补足;超过部分上缴省财政。
社会捐赠资金是指我县自留的捐赠资金,即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县红十字会在此次震灾中募集的资金,包括定向资金和50%上交省统筹后的非定向资金。
第五条 按照援建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由县财政设立援建财政资金专户和援建捐赠资金专户,援建资金的筹集、调拨、使用一律通过县财政的援建专户运行管理。县援建指挥部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援建资金专款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收支明细核算,确保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县财政安排的援建资金由县财政根据年度援建资金筹集计划转入援建财政资金专户;社会捐赠资金根据资金来源和援建项目计划,分批转入援建捐赠资金专户。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援建指挥部的用款申请,按照援建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内容、建设进度和资金筹集情况,核拨援建资金。
第六条 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要按照“先捐赠资金,后财政资金”的顺序安排。使用捐赠资金要充分听取公益慈善组织的意见,要符合捐赠者意愿,体现依法募捐和公益慈善组织的特色。
社会捐赠资金优先用于房屋倒损的城乡居民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
第七条 援建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三年援建(项目)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实施计划内。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或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持,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等,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援建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由县援建指挥部负责编报。县援建指挥部根据省政府和县政府确定的年度援建项目、当地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或投资计划(概算)等编制年度援建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报送县财政部门。编制援建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时须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及规模、总投资额、当年资金计划、拟安排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额度、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资金绩效等情况。
第九条 县援建指挥部按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内容、建设进度、资金来源和数额,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领援建资金。
第十条 援建资金支出,由县援建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支付,实行指挥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款、监理费等支出,由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援建指挥部审核确认后按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其他支出,县援建指挥部要严格审核后再支付。
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经县援建指挥部审核确认后,在年度援建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及资金额度内列支。
第十一条 采用代建制方式援建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根据现行财政制度规定,结合当地援建工作实际,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援建指挥部统一核定。核定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援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涉及增减项目投资的,县援建指挥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超概算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援建项目资金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编制、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节余或超支的,其处理结果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县援建指挥部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查。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县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县财政部门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县援建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机构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制定内部审批程序和控制制度,确保各项援建资金和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县援建指挥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援建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县援建指挥部自身的经费开支。县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县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县援建指挥部应按月向县政府及县财政部门报送援建资金和机构经费收支财务报表,年度终了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同时抄送县审计部门。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承建)单位对援建补助资金要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账目清楚、账款相符、手续完备、管理规范。县援建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承建)单位援建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要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审核、拨付、使用及效果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通报公益慈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县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若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